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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符先生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单约定:合同将“颅脑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已经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开颅以切开硬脑膜为准)列为重大疾病。2023年4月,符先生因”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等。入院后,符先生接受了“左额颞顶开颅脑内血肿清除术+硬脑膜修补术+去骨瓣减压术”,住院治疗38天后出院。
出院后,符先生以其所患疾病及接受的手术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颅脑手术”重大疾病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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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投保前高血压”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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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保险公司的解约拒赔决定,符先生委托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张媛媛律师、邱旭律师代理此案。开尔律师团队深入研究后,从“投保流程”和“询问义务”两个关键角度进行了有力反驳:
1. 核心观点一: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是保险人已尽到明确的询问义务。
律师指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保险人必须首先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才有义务如实告知。
2. 核心观点二:回访档案中的“标红”选项系工作人员单方勾选,不足以证明已履行询问义务。
3. 核心观点三:保险公司怠于审查,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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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开尔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全额赔付: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符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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