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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金市监处罚〔202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抚州运诺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合格车用燃料,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市监处罚〔2026〕47号 当事人名称抚州运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07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273.64元;2.处以货值金额47746.44元0.5倍的罚款计23873.22元,上缴国库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可合法供车辆使用的燃料仅包括汽油、柴油、天然气等品类,针对压燃式发动机用柴油,我国仅设有GB19147-2016《车用柴油》和GB25199-2017《B5柴油》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抚州运诺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的车用燃料使用对象为柴油机车,与B5柴油用途一致,因此应当符合GB25199-2017《B5柴油》的国家标准要求。经第三方机构检测,该公司销售的该批次7578.8升车用燃料共四项核心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车用燃料已全部售出,涉事加注站已经关停,相关设备已移除,且当事人未建立含消费者信息的销售台账,已售出产品无法追回。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47746.4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273.64元。

调查过程

2026年4月17日,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抚州运诺新能源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李玉华陪同下,对其加注站内库存的7578.8升车用燃料(标称生物柴油B5),按照规范抽样标准抽取样品,并由执法人员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封样。随后,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昌润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机构依据GB 25199-2017国家标准开展检测后,确认样品冷滤点、凝点、十六烷值、脂肪酸甲酯含量四项指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4月29日,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抚州运诺新能源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与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不申请复检。截至2026年5月9日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车用燃料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案件核查过程中,当事人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未提出申辩,本案调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抚州运诺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关停涉事加注站,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的规定,最终作出从轻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273.64元,并处以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共计23873.22元,罚没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天眼查数据显示,抚州运诺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5年9月11日,法定代表人李玉华,所属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左坊镇清江村206国道旁。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黄志辉70%7万元人民币2030年9月9日李玉华30%3万元人民币2030年9月9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抚州运诺新能源因销售不符合国标车用燃料被罚,暴露出公司合规意识缺位,未严格落实产品质量管控要求,且未建立完整销售台账导致问题产品无法召回。作为成立不足一年的微型企业,本次罚没合计超2.6万元,将直接加重初创阶段的经营压力,也会对刚起步的市场信誉造成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