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刑法》第236条及《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奸淫未满14周岁幼女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那么,行为人不知道女性不满14岁,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司法裁判并非简单以“口头不知情”免责,而是以是否明知、是否应当知道为核心,结合被害人实际年龄、外在特征、行为人注意义务综合判定。是否入罪的关键,在于能否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备犯罪故意,核心区分两类年龄区间,实行差异化裁判标准。

一、绝对推定明知:被害人不满12周岁,一律构成强奸罪

针对未满12周岁的幼女,司法实行绝对严格保护原则、直接推定应当知道,无免责空间。

无论行为人是否真实知晓对方年龄、无论被害人是否虚报年龄、无论双方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法律直接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此种情形下,行为人以“不知情”作为抗辩理由,法院一律不予采纳,直接构成强奸罪,且依法从重处罚。

法理核心: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身心特征极具辨识度,属于法律重点绝对保护对象,法律不认可成年人存在“合理不知情”的可能性。

二、相对审查认定:被害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唯一可抗辩区间)

12至14周岁是唯一可以审查“是否真的不知情”的区间,不实行绝对归责,法院结合全案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知道”。

1、应当知道、构成强奸罪的情形

具备下列任一特征,即使行为人辩称“不知情”,法院依然认定其主观存在过错,构成强奸罪:

一是被害人外在特征具备幼女属性,包括体型、外貌、稚气言谈、学生穿搭、校园作息等,普通人可直观判断大概率为未成年人;

二是行为人未履行基本核实义务,仅凭对方口头陈述年龄,未进行任何身份核实;

三是行为人主观存在放任心态,对对方年龄存疑仍甘冒风险发生性关系。

2、确实不明知、可免责不构成犯罪的例外情形

该区间是唯一可无罪抗辩情形,但司法审查标准极高,必须同时满足主客观全部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客观外在特征:被害人发育早熟、外貌体态、言行举止趋近成年人,无明显未成年人特征,普通人难以识别真实年龄;

第二,被害人主动、故意虚报年龄,虚构已满14周岁事实;

第三,行为人已尽合理审慎义务,主动询问、核实年龄,甚至查验身份信息,已经穷尽普通人注意义务;

第四,行为人主观无放任、无侥幸,不存在刻意接触未成年人、规避审查的过错。

周军律师提醒,不知情不等于无罪。未满12周岁零抗辩、12至14周岁严抗辩,是当前性侵幼女案件的核心裁判规则。成年人与未成年女性交往,负有法定审慎核实义务,未尽义务贸然发生性关系,即便对方自愿、即便口头谎称成年,依然大概率构成强奸罪。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