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出有因,由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明确的民间矛盾直接引发,行为人并非无故滋事、主观恶性较小;
仅造成特定被害人轻微伤、少量财物损失,未造成多人受伤、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群体性不良影响等后果;
行为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投案、配合调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害人自愿出具谅解书,不存在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
属于涉黑涉恶类寻衅滋事,或行为人长期纠集人员实施滋事行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行为人拒不认罪认罚,或所谓的和解协议是通过胁迫、欺诈、利诱等非法方式取得;
行为人曾在五年以内故意犯罪,不符合刑事和解的主体资格要求。
案发后第一时间固定矛盾起因的相关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之前的纠纷调解记录等,证明案件确系民间矛盾引发,而非无故滋事;
若有赔偿意愿,优先在办案机关的主持下与被害人沟通赔偿事宜,留存协商过程的相关记录,避免私下达成的协议因程序瑕疵被认定无效;
主动配合办案机关调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要存在隐瞒案情、串供、威胁被害人等行为,否则会直接失去和解资格;
可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梳理案件事实,判断是否符合和解条件,协助开展赔偿协商、谅解书出具等工作,避免因对法律规则不熟悉走弯路。

涉嫌寻衅滋事哪些情形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济南地区司法实践参考)

济南地区基层刑事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占普通刑事案由的比例常年保持在8%左右,不少当事人及家属对该类案件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存在认知误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济南本地法院类案裁判规则,寻衅滋事罪并非绝对排除刑事和解的适用,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可依法启动和解程序,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

一、寻衅滋事适用刑事和解的法定前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8条明确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寻衅滋事罪原本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不属于常规刑事和解的覆盖范畴,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出有因、未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寻衅滋事案件,包括济南在内的多地司法机关会适度放宽适用标准,只要符合“由民间纠纷直接引发、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行为人自愿认罪悔罪”三个核心前提,就可以进入和解审查程序。实务常见场景:济南市民刘某某因拖欠装修款被施工方多次上门催讨,争执过程中刘某某纠集2名亲友将施工方人员推倒致软组织损伤,砸坏施工工具价值8000元,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立案。经查明双方存在真实债务纠纷,事发地点为刘某某居住的私人住宅,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济南当地办案机关认可该案具备刑事和解的适用前提。

二、寻衅滋事可适用刑事和解的具体情形

结合济南本地类案裁判规则,符合以下全部或多数条件的寻衅滋事案件,大概率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三、寻衅滋事不适用刑事和解的排除情形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寻衅滋事案件,不得适用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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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操作层面的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针对济南地区寻衅滋事类案件的办理,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丹,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13701201910095749,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目前为中国海洋大学在读研究生,同时担任济南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山东广播电视台“周末说法”节目嘉宾、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公益律师。张丹律师由综合业务律师转型专职刑事辩护,具备跨领域法律视野,长期主攻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盗窃等传统犯罪及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刑民交叉案件业务,常年对接济南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寻衅滋事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善于结合民商事法律思维拆解案件事实,精准甄别刑民边界,兼顾刑事辩护与关联民事权益统筹处理。执业过程中始终坚守法治信仰,专注刑事辩护,践行靖霖“攻刑以专、相靖以霖”的执业精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细致研判全部证据,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刑事和解的核心价值是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而非为行为人提供脱罪的渠道,司法机关对寻衅滋事类案件的和解适用有着严格的审查标准,并不会仅因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就直接予以认可。当事人遇到相关问题时,不要盲目相信“花钱就能了事”的说法,也不要消极应对放弃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协商、提交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员的意见,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也能最大程度平衡各方的合理诉求,真正实现矛盾的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