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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静安区巨鹿路,一名女子骑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中段从等候红灯的机动车间隙横穿马路,发生 “鬼探头”,与非机动车道正常直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两人轻微受伤。交警认定横穿一方全责,这段现场执法普法视频走红,网友点赞,明白了事故定责看违法行为,不看谁受伤。道研中心专家在接受央视采访时对此进行了阐释。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法规部副主任赵司聪:案例中的当事人妨碍了通行秩序,随意穿插机动车流,破坏了各行其道的通行规则,导致道路增加了冲突和隐患。

交通法规无“弱势豁免” 违法风险大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法规部副主任赵司聪:总有一些非机动车驾驶人抱着“我弱势就该对方担责”的错误想法,觉得不管自己怎么违法,机动车都得让着自己。实际上,很多机动车与非机动发生的碰撞事故,都是在避无可避的情况下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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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与交通行为的过程中,机动车驾驶人发现危险,大脑做出判断,脚移向刹车踏板,再到车辆建立制动力,这一整套过程存在反应时差,这个时候如果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伤亡风险更高,因为非机动车缺少车身防护,骑行者主要依靠头盔保护头部。一旦发生碰撞,身体缺少缓冲保护,很容易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法律为准绳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法规部副主任赵司聪: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始终是以法律为准绳,违法就必须承担责任与后果。全部交通参与者都遵守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才能保证所有人安全顺畅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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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少交通事故中,总有一些非机动车驾驶人抱着“我弱势就该对方担责”的错误想法,觉得不管自己怎么违法,机动车都得让着自己。但实际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始终是以法律为准绳。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法规部副主任赵司聪:交警在执法当中,在认定交通事故当中,重点审查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事故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这种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三,就是违法行为对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作用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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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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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法规部副主任赵司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绝对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违法谁担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要在全社会树立一个全体交通参与者的规则意识。尊重规则就是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交通安全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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