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国家秘密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新时代保密工作,必须坚持党管保密、依法管理,做到“该保的坚决保住,该开的依法公开”。本文围绕秘密定义、定密主体、定密程序、工作机制、泄密调查、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以及信息公开原则七个方面,系统梳理依法保密的核心要求。
一、秘密的定义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分为三级:绝密级,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机密级,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级,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与国家秘密相区别的其他“秘”类信息包括:工作秘密,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会妨碍机关单位正常履行职能,或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一般不对外公开但不构成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等法律保护,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作第三方权益审查。
二、定密主体
定密权不属于个人,也不属于任意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责任人制度执行。
机关、单位是定密活动的实施主体。法定定密责任人为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主要负责人可明确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专门人员担任指定定密责任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核批准定密事项,且不得再行转授权。派生定密责任人为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人员。
定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机关可定绝密、机密、秘密三级;设区的市级机关可定机密、秘密两级;县(区)级机关一般无原始定密权,需通过报请上级确定或走派生定密程序解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按各自专门规定执行。派生定密不受定密权限限制。无定密权或权限不足的机关单位,应当先采取保密措施,再报有权限的上级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定密程序
定密工作坚持最小化、精准化、程序规范、及时准确。
原始定密程序: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必要时标注密点;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定密依据;在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如“机密★10年”“秘密★解密条件”;知悉范围限定到最小,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限定到具体人员。
派生定密程序:执行或办理已定密事项时,出现与已定密事项完全一致、涉及已定密事项密点、对已定密事项概括整合细化、原定密机关有明确派生定密要求等情形之一的,应当派生定密。密级、期限、范围一般与原定密事项保持一致,程序上仍须经过承办人拟定、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书面记录和规范标密。
变更与解除程序:依据变化、损害程度变化或原定密事项变更时,应当及时变更。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条件成就或公开后不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及时解密。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开展解密审核,变更和解除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并重新标注标志。
四、定密工作机制 1.依据机制。以保密事项范围(正文加目录)和本机关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为定密依据,有权定密的机关应当制定一览表并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授权机制。定密授权应当书面作出,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被授权单位不得再行转授权。授权机关负责监督被授权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授权不当的可以纠正。 3.监督纠错机制。上级机关发现下级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定密不当的,可以直接通知纠正或责令整改。 4.年审机制。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定国家秘密,重点审查该变更的是否变更、该解密的是否解密,防止“一定终身”。 5.责任机制。应定未定、不应定而定、超权限定密、不标注密级、不履行解密审核责任等情形,追究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的责任。 6.备案报告机制。定密授权、事项一览表、年度定密情况应当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报告;发现泄密案件的,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
五、泄密调查程序
泄密调查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发现与报告:单位或个人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机关、单位发现泄密,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逐级上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受理与初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检查发现、单位报告、其他部门移送的线索依法受理,初查内容包括是否有泄密事实、涉及人员身份、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本机关有无管辖权。
立案:经初查确有泄露国家秘密事实且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本机关有管辖权的,予以立案;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移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可以采取询问人员、查阅材料、登记保存载体、技术核查检测、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等措施;需要判定是否国家秘密及密级的,提请有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鉴定一般三十日内出具结论,经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处理与移送:有违法事实但不构成犯罪的,提出人员处理建议或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证据不足的,撤销案件;发现保密隐患的,责令整改或责令停止使用有关设施、设备、场所。
结案:泄密事实查清、补救措施到位、责任人已处理或移送、发案单位已整改的,形成结案报告,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
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依法保密实践中,以下问题容易混淆、容易踩线,必须准确把握。
(一)工作秘密中的“不利影响”如何把握。工作秘密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不利影响的实质是信息泄露后妨碍机关、单位正常履行职能,或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可识别、可归因的不良后果。评价时应当看泄露后会不会打乱内部决策、会不会影响调查审计执法的独立性和时效性、会不会损害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会不会引发舆情或公共风险。不利影响的评价不以信息“重不重”为标准,而以“碍不碍事”为尺度。普通内部事务信息不等于工作秘密,工作秘密不分绝密机密秘密等级,应当标注“内部”或“内部事项注意保管”,不能拿工作秘密作为拒绝政府信息公开的兜底理由,情势变化后应当动态评估、及时调整。
(二)县(区)级机关的定密权及程序。县(区)级机关一般无原始定密权,产生疑似国家秘密事项时,应当先采取保密措施控制知悉范围,再报上级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或走派生定密程序。确需原始定密权的,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级机关书面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无论有无权限,定密程序都不能省略:承办人拟定、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书面记录依据和过程、规范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基层常见错误有两种:一是把内部材料自行标注“秘密”,属于滥定密;二是将上级密件抄录改编后当作自己定密,属于越权定密。
(三)工作秘密与内部资料的区别。工作秘密的法律依据是《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六十四条及工作秘密管理规定,性质是非国家秘密但泄露会妨碍履职或损害公共利益,典型如纪检信访线索、未定稿改革方案、审计调查思路、专项行动预案、举报人信息、未公开汇总数据,管理上要求建清单、定责任人、最小化知悉范围、标注“内部”、可动态调整。内部资料或内部事务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性质是机关内部管理后勤人事流程类信息,典型如食堂管理、车辆排班、会议通知、内部审批单、门禁制度,一般不对外公开但不按工作秘密严格管控。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工作秘密守的是履职秩序和公共风险,内部资料管的只是机关家务,不能混为一谈。
为便于实务中准确区分,将三类信息对比如下:
项目
国家秘密
工作秘密
内部资料/内部事务信息
法律依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
《保密法》第64条+工作秘密管理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
法律属性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妨碍履职秩序或损公共利益
机关内部管理事务
标注方式
绝密/机密/秘密+期限
标"内部""内部事项注意保管"
不标密、不标内部
定密/认定主体
有权限的机关+定密责任人
机关单位自行认定
不需专门认定
公开立场
绝对不公开
一般不公开,可动态调整
可以不予公开
泄露后果
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碍履职、损公益或第三方权益
管理不便,无重大安全风险
管理强度
最高,全程管控
较高,清单管理+最小化知悉
一般,内部流转控制
动态调整
期满解密、提前解密
情势变化后可解除
随管理需要自然失效
实务红线:国家秘密不能“降格”为工作秘密,工作秘密不能“泛化”为内部资料,内部资料不能“升级”为工作秘密。三类各归各口,各守各的边界。
七、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以保密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这是处理保密与公开关系的基本遵循。
公开是原则。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主动公开涵盖行政法规规章、机关职能设置、财政预算决算、行政许可处罚依据程序、重大建设项目、教育医疗社保环保等涉及公众利益的事项,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应当当场或二十个工作日内答复,最长可延长二十个工作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不公开必须有法定理由。下列情形依法不予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同意或公共利益重大需要除外);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可以不予公开。不公开必须有明确法律依据,不得任意扩大例外范围。
公开前必须履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未经保密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信息,不得擅自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做到一事一审、先审后发。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已依法解密或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及时转为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审查,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必须及时公开。保密不是一成不变,解密与公开同样是依法保密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
依法保密,核心在于三句话:定密要准,不该定的不定,该定的定准标清管住;查密要严,发现泄密马上补救、马上报告、依法查处;公开要稳,先审查后公开,该守的坚决守住,该放的依法放开。只有把秘密定义、定密主体、定密程序、工作机制、泄密调查、实践问题和公开边界都搞清楚,才能真正实现国家秘密安全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统一。
记于知止堂上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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