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卖方与买方通过房产中介看房并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在次日解约,12天后买卖双方绕开中介私下重新签约完成交易。三年后,中介公司得知房屋已成交,遂将买卖双方诉至法院。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买卖双方各支付中介费7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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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带看房后158万元签约,次日解约退款,12天后私下157.2万元成交,法院判了:构成“跳单” 资料配图

中介带看促成签约

次日却遭解约退款

2021年4月,余某、廖某委托其侄女杨某将位于邛崃市的一处房屋挂网出售。2022年1月3日,某房产经纪公司促成牟某与余某、廖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158万元,买卖双方各支付1%中介费即15800元。杨某代余某、廖某签字,并承诺承担担保责任。牟某当日支付定金5万元。

然而签约次日,牟某以房屋权属证尚未办理、担心交易风险为由要求解约。中介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收取的中介费,余某将5万元定金退还牟某。

买卖双方私下重新签约

三年后被中介发现

2022年1月16日,即首次合同解除12天后,余某、廖某与牟某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57.2万元,仅比首次合同低8000元,付款金额和时间高度一致。牟某当日接收房屋。

2025年,某房产经纪公司偶然得知案涉房屋已完成交易且牟某已入住,认为买卖双方构成“跳单”,遂起诉要求支付中介费。

一审法院认定构成“跳单”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案中,中介公司实际提供了带看、磋商、撮合签约等服务,双方订立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两份合同间隔仅12天,交易对象、房屋标的、成交价格、付款安排高度一致,足以认定第二次交易利用了中介首次提供的交易机会和磋商成果,买卖双方存在规避中介报酬的不当目的。

关于中介报酬数额,法院认为中介公司虽促成首次合同订立,但该合同随即解除,最终签约由当事人自行完成,中介服务不完整。结合服务实际完成情况,酌情按约定标准的50%计算,即买卖双方各支付7860元。

关于诉讼时效,法院认为买卖双方私下签约具有隐蔽性,案涉房屋当时尚未完成权属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簿未反映交易信息。中介公司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应为2025年,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余某、廖某、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杨某持有房源挂牌信息、掌握房屋入户密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资料,中介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取得产权人授权,杨某代签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对余某、廖某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后续解除仅产生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效果,不影响此前代理行为的法律评价。

关于“跳单”认定,二审法院指出,案涉房源虽系网络公开挂售,但房源信息公开并不当然排除居间服务价值。买卖双方主要接触、磋商均经由中介发生,且未能举证证明后续交易来源于其他独立信息渠道,一审认定构成“跳单”符合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适用条件。最终,成都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跳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房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后绕开中介私下成交,既违背诚信原则,也违反法律规定。中介报酬虽因服务不完整而酌情减半,但“跳单”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四川日报

延伸阅读

上海一中介吃26万差价 业主在交易中心网签才发现被坑

“原本以为房子只卖了150万元,直到在交易中心网签时,才知道卖了176万元。”

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期间,市民俞女士和余先生向解放日报·上观新闻“民声直通车”求助,称他们近日委托中介出售闵行一套房产时遭遇了“套路”:为了吃掉26万元差价,中介分别与买卖双方签订了不同性质的协议。而为了让“套路”滴水不漏,中介不仅与买卖双方使用了不同的“话术”,竟然还分饰两角,在与上下家接触时使用了不同的主体……

眼下,申城房地产市场交易热度持续攀升,市民得提防部分不良中介“上下通吃”。中介“吃差价”是否违法违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购房双方如何防范?

一套房“卖”出两种价格

俞女士是房子的卖家,她告诉记者,他们家在闵行区鹤北二街坊有一套近80平方米的房子,登记在母亲周女士名下,一直闲置有出售意愿,也一直收到中介打来的问询电话。去年年中,小区西门口的“好年华”中介再次来电,劝说俞女士“市场价差不多了”。俞女士同意将房子正式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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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路33号“好年华”中介,后面就是鹤北二街坊小区

此后,中介多次以“6楼没电梯不好卖”“周边什么行情,别人的成交价你看了吗”“现在有下家要了,但是下家不好说话,得降点价格”等不同话术,不断劝说俞女士降价。俞女士也不断让步,挂牌价从一开始200万元,逐步降至150万元。事后,俞女士才醒悟,这个过程就是中介在不断地“PUA”她,以压低价格。

今年2月7日,中介声称有买家确定要房,并约俞女士见面签署协议。面谈中,“好年华”中介负责人胡某再次提出买家要求价格再降一点至140万元。俞女士当场翻脸,见她态度坚决,胡某佯称“要和买家商量下”,离开一会返回后同意150万元成交。当天,俞女士与“好年华”中介签订了协议,胡某当场向俞女士转账了10万元,声称这是买家支付的定金。事后,俞女士与买家余先生复盘得知,当天余先生尚未确定要买入这套房子,胡某的“与买家商量”“买家付了定金”都是在表演。俞女士称,定金也实为胡某自掏腰包支付,为的是将价格打下来后“低价锁房”。

不同寻常的是,俞女士与中介签订的并非常见的居间协议,而是一份“托底协议”。协议中称,扣除1万元中介佣金后,俞女士的房屋销售实际到手149万元,并约定“若实际成交价格高于保底成交价,溢价部分作为乙方独家委托服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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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女士与中介签订的并非常见的居间协议,而是一份“托底协议”

而买家余先生这边的经历则是另一个版本:余先生告诉记者,看中俞女士这套房子后,尽管反复要求降价,但中介“好年华”称卖家坚守底价176万元。其间,余先生曾要求与俞女士直接面谈商量价格,中介则以“上家出国了”等理由推脱,不让双方碰面。3月2日,余先生才同意176万元的交易价格,并与中介签订了“居间协议”,同时与卖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而为了不让买卖双方见面使得差价过早“暴露”,“居间协议”和“房地产买卖协议”上,房屋的售卖人都写着“胡某代”的字样,并非由俞女士的母亲亲自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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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3月2日余先生与“好年华”签订的“居间协议”和“房地产买卖协议”,上面房屋售卖人都写着“胡某代”的字样

3月6日,“好年华”约上下家前往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操作过户,俞女士这才见到了余先生。当天,两名“好年华”工作人员各自领着俞女士和余先生,尽量不让双方有单独交流的机会,并在窗口摆弄好网签协议后,催促双方尽快签名。网签结束后,双方这才说上了话,当得知俞女士房子才卖150万元后,余先生又惊又气,但为时已晚。中介也不再回避买卖之间存在差价。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俞女士和余先生认为,“好年华”的操作是法规明确禁止的“吃差价”行为。

中介“吃差价”涉嫌违法

为了避免被坐实“吃差价”,“好年华”在操作时动了不少脑筋:在和上下家分别签订“托底”和“居间”协议时,“好年华”使用了不同的身份。居间协议上,居间方是“好年华”中介。但“托底”协议中,乙方则是一家名为“芳蕴”的中介。俞女士签约时曾质疑,胡某的解释是“芳蕴”和“好年华”实际是一家。但在纸面上,操作买卖双方的是两家不同的中介,差价产生于中介之间。

在完成首笔房款转账后,中介还要求和俞女士、余先生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明确余先生在支付尾款时需要将其中的26万元单独转给中介方,而不是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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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女士向交易中心申请调阅了网签合同,发现写入网签合同的价格是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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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在中介的要求下,俞女士的母亲和余先生与中介签订的“补充协议”

看似天衣无缝,但业内人士指出,中介的操作仍然有多个“漏洞”。买家余先生签订的居间协议中约定房价是176万元,而网签合同中又写着150万元,这已构成典型的“阴阳合同”。而在卖家俞女士这边,使用“托底”协议取代居间协议,操作是否合规也值得商榷。

3月17日,记者前往金平路33号“好年华”中介采访,一直守到中午近12时也没等到中介开门。记者拨打胡某电话也一直被转至AI语音留言。等待期间,记者前往附近的另一家中介询问,中介工作人员调取了系统内的资料,显示这家中介帮俞女士房子挂牌的价格为250万元,且今年1月刚刚维护过信息。得知目前已经以150万元价格售出,中介工作人员表示难以置信,摇了摇头欲言又止。记者本想隔天再去“好年华”蹲守胡某。岂料,17日下午,胡某主动打来电话,语气强硬地表示“不接受任何采访”“一切按照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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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另一家中介工作人员调取了系统内的资料显示,他们帮俞女士的房子挂牌的价格为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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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路33号“好年华”中介处,隔着玻璃门可以看到鹤北二街坊小区82平方米的房子中介标出的价格是220万,但俞女士的房子最终仅卖出150万

签了所谓的合同,是否就能让中介逃避“吃差价”之嫌?记者咨询了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他认为,中介和卖家签订“托底”协议的操作乍看没什么问题,且看上去对房东有利。中介的这种操作,动机明显不是以促进成交为导向,而是以最大化价格差作为经营导向,带有欺诈属性。操作中,中介肯定会刻意打压卖家房价,提高买家价格,将价格差做大。

严跃进指出,中介用两个不同的公司来操作,其实是想把买卖交易分割,规避监管。但本质上还是一笔交易,中间形成了两个不同价格,违背了房价要统一的原则。一笔交易出现了价格不一样的阴阳合同,也违反了中介公司的基本规范。

法院的判例更能说明问题。2023年4月,“上海高院”公众号公布了上海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案件中,中介以“订购协议”形式,先从卖家处购得房屋,并约定中介可以“转卖”取得溢价,最终中介加价7万元售出。法院审理认为,该模式属于中介公司“吃差价”行为,违背了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造成了购房人的损失。根据《民法典》规定,中介公司不得请求支付中介报酬,并应当赔偿损失。最终法院二审判令中介公司向买方人赔偿7万元。可见,不管中介采取何种方式掩饰,一套房买卖中存在价格差就是“吃差价”的行为。

眼下,房地产交易热度回升。严跃进提醒市民操作房屋买卖时要留心,遇到中介不让买卖双方见面谈价格的情况时就要警惕,同时应尽量选择正规中介来提供服务。如果发生类似问题,市民可就中介违规行为向房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