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矿山实务中经常遇到:已经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企业投入大量资金修路、做前期准备,最后因为政策变动,拿不到采矿许可证。很多企业疑惑:损失该自己扛,还是由签约的自然资源局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最高法再审裁定,厘清采矿权出让合同签约主体、委托出让的责任边界、司法鉴定评估报告异议规则、政策调整不等于政府免责四大实务要点,对矿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均有很强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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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案情

江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局)与陈忠波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签约之后,受国家政策调整影响,案涉高岭土矿无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自然资源局既没有和受让人陈忠波协商解除合同、协商补偿,还对外表示采矿证仍然可以办理。后续又把案涉矿区整合划转至其他企业。

陈忠波已经为矿山开展前期投入,修建矿区道路、开展合作开发准备工作,最后拿不到采矿权,前期投入全部落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江华县自然资源局赔偿全部投资损失。

一审法院委托国众联资产评估公司,对陈忠波的投入损失做资产评估。
江华县自然资源局抗辩:

1.本局是接受永州市原国土局委托才签订出让合同,责任应当由委托机关永州市自然资源局承担,江华县自然资源局不是适格被告;

2.无法办证属于国家政策调整,属于客观风险,行政机关不承担违约责任;

3.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瑕疵,道路是原有道路仅做整修,评估报告按新建道路计价,评估报告虚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湖南高院二审审理,对评估报告中部分不合理内容予以核减,判决江华县自然资源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江华县自然资源局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再审审查结果

最高法裁定驳回江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

二、本案三大核心裁判规则

规则1:采矿权出让合同,以实际签约主体确定责任;委托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外部合同相对人

实务误区:行政机关内部存在上下级委托,实际签合同的机关不用对外担责,责任找委托上级机关。

最高法明确:
合同具有相对性。谁在出让合同上签字盖章,谁就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
即便江华县自然资源局是受上级市局委托开展签约工作,这只是行政机关内部委托关系,不能对抗外部合同当事人陈忠波。受让人有权直接起诉签约的江华县自然资源局,该局属于本案适格被告。至于行政机关内部责任划分,是机关之间内部追责问题,不能用来对抗企业。

规则2:单纯 “政策调整” 不等于行政机关当然免责;行政机关仍负有协商解除、妥善处置的合同义务

实务误区:只要是国家政策变化导致办不出采矿证,全部商业风险都由矿企自行承担,政府不用赔。

本案关键点:政策发生变化之后,自然资源局并没有及时和企业协商解除出让合同、落实补偿,反而继续表示采矿证仍然可以办理,之后又将矿区整合给第三方。
最高法观点:
虽然政策调整是客观背景,但行政机关不能放任不管。签约机关没有履行协商解除、清算处置义务,造成企业前期投入损失,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不是只要政策变动政府就一定要全赔;但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和受让人沟通,解除合同、清理善后,扩大的损失部分,要由行政机关承担。

规则3:对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报告有异议,不能只口头质疑,必须提交充分反证;法院有权结合案情、实地勘查对评估结果予以核减

江华县自然资源局主张评估报告虚高,比如矿区道路属于原有道路整修,评估却按新建重置价计算。
二审法院没有全盘采信评估报告,结合实地勘察,对评估报告部分项目做了核减。

最高法再审观点:

1.法院委托的评估报告,当事人提出异议,评估机构需要出具补充说明;

2.如果仅仅口头主张评估报告不真实、虚高,但没有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不能直接否定评估报告效力;

3.人民法院有权结合全案证据、实地勘察情况,对评估报告不合理项目予以核减调整,该处理方式符合司法实践。

实务提示:打官司对评估、鉴定意见不服,不能只提异议,一定要收集书证、物证、证人等实质反证,否则异议很难被法院采纳。

三、行业高频踩坑误区

❌误区 1:行政机关上下级内部委托签合同,出事找上级,实际签约的局不用当被告。

正解:合同看签约盖章主体,内部委托不能对抗外部企业,签约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内部再划分责任。

❌误区 2:国家政策调整导致采矿证办不下来,所有损失全部由矿业企业自己承担。

正解:政策变化客观存在,但签约行政机关负有及时沟通、协商解除、清算善后义务;不作为导致损失扩大,行政机关要承担违约责任。

❌误区 3:只要评估报告有个别瑕疵,整个评估报告全部作废,完全不能用。

正解:法院可以实地核查,对不合理部分予以核减,不是一有瑕疵就全盘否定评估结论。想要推翻评估报告,必须拿出扎实的相反证据。

❌误区 4:签完采矿权出让合同,办不了证,企业只能自认倒霉。

正解:出让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拿不到采矿许可,企业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已经发生的合法前期投入损失。

四、实务操作建议(矿山企业&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矿山企业角度

1.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时,看清签约盖章主体,留存完整出让合同原件;留意合同中关于政策变动、无法办证的违约、补偿条款。

2.一旦出现政策变化,预判采矿许可证可能办不下来,及时书面沟通,要求行政机关明确答复,协商解除合同,固定沟通证据,避免损失继续扩大。不要盲目继续大额投入。

3.发生纠纷需要评估投入损失:保存修路、勘察、合作协议、付款凭证、现场照片等全套证据。如果对评估报告结果不服,不能只口头提意见,要搜集客观反证提交法院。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角度

1.上下级委托签订出让合同,内部委托不能对外对抗民事合同相对方,对外以签约机关作为责任主体。

2.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采矿许可客观无法办理时,应当主动和矿业权受让人对接,启动协商解除、清算补偿工作,不能搁置不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而承担违约责任。

3.诉讼中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不能只提观点,应当提交书证、现场勘查记录等实质性证据,供法院审查。

本案裁判要旨
采矿权出让合同以实际签约盖章主体确定民事责任,行政机关上下级内部委托关系不能对抗外部合同相对方。因政策调整无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并不当然免除签约行政机关的合同义务;行政机关未及时协商解除合同、妥善处置,造成受让人前期投入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充分相反证据;人民法院有权结合实地勘查与全案证据,对评估报告不合理部分予以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