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和助理在研讨案情。
2025年8月,吕先生借用他人公司账户收了一笔工程质保金,结果刚进账的40万元就被法院强制扣划。然而,吕先生并不认识债权人,债务更是与自己无关。这是怎么回事?9月,吕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原来是其走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刻意隐瞒自身负有巨额债务、涉案账户已被法院纳入强制执行名单等关键事实,利用法院司法扣划了这笔钱。今年7月7日,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以崔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7月17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合法资金为何被法院扣划?
2025年5月,做工程的包工头吕先生犯了难。他承接的某医院工程项目已于两年前完工,G发包公司的200万元工程质保金到了支付节点,可他没有实体公司进行开票收款。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T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双方谈妥,吕先生借用崔某公司账户走账,并向其支付管理费。洽谈时,吕先生曾向崔某核实其公司的经营和债务情况,崔某含糊带过。
同年6月初,双方财务人员共同前往银行开设了以T公司为名的对公账户,网银盾交由吕先生保管。6月16日,崔某突然向吕先生提出要将其手机号码添加在银行账户中,理由是公司需要了解走账情况。这个看似合理的请求,为后续钱款被扣划埋下了伏笔。在吕先生的安排下,G公司和T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实际专门用于收取质保金。而此时的崔某已经身负巨额债务,并被外地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签订合同后的第二天,崔某找到债权人,向对方透露“好消息”:“我的T公司账户很快有200万元进账。”当日,崔某来到法院,主动要求将T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签署执行和解协议,T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签订走账合同到将公司“送”进被执行人名单,前后不超过一天。吕先生对此一无所知。
2025年8月下旬,G公司根据吕先生的指令向已办理好的银行账户内转入第一笔40万元。因当时法院尚未冻结该新开设的账户,钱款未被扣划,吕先生将钱顺利转出至个人账户。手机收到到账信息后,崔某立刻询问债权人:“钱进来了,法院怎么没有扣?”随后,崔某积极向法院提供该账户信息。两天后,法院冻结了该账户,第二笔到账的40万元被强制扣划,崔某在得知法院成功扣划后失联。9月,吕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3月,公安机关以崔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将该案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全面审查揭开诈骗本质
面对这起利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实现自身非法目的的案件,三个核心问题摆在检察官面前:崔某是否自始便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崔某的行为如何精准定性?犯罪数额又如何计算?带着这三个问题,办案检察官将审查视野从“在卷证据”拓展至“在案证据”,全面细致做好证据审查、讯问询问等各项工作,逐一夯实每个办案环节。
办案检察官依法对崔某开展讯问,对涉案证人进行询问,并充分听取被害人吕先生的陈述意见,完整固定证据链条,还原了崔某的主观心态与行为逻辑:在与吕先生缔约磋商阶段,刻意隐瞒自身资不抵债、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关键事实;明知公司账户一旦有入账款项,即刻会被执行法院冻结、扣划,仍主动向债权人告知款项入账节点,并于合同签订次日随即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在首期质保金转入账户后,主动向债权人核实款项到账情况,并立即推动法院查扣冻措施启动。这些证据均指明该案从开始就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检察官认为上述证据环环相扣、互相印证,足以清晰印证崔某非法占有的目的。
检察官查实G公司和T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仅有账面走账的形式作用,崔某与被害人吕先生之间自始至终不存在真实的劳务合作等实质性经济业务往来,仅为假借合同之名侵害被害人财产权利。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崔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应认定为诈骗罪。
精准认定犯罪数额
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轻重。办案检察官详细调取了双方洽谈走账的全部往来记录,反复比对崔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多份供述,确认双方合意直指的始终是该笔完整的200万元质保金、崔某对“200万元”这一总额始终保持主观明知。检察官认为,40万元扣划成功,属犯罪得逞;160万元因被害人发现、报警等意外因素未能得逞,应依法认定为犯罪未遂。
综合考虑崔某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7月7日,静安区检察院以崔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与传统诈骗犯罪不同,崔某在磋商缔约环节精心布设圈套,在被害人转入资金之前,刻意隐瞒自身负有巨额债务、涉案账户已被法院纳入强制执行名单等关键事实,诱使被害人主动将案涉质保金转入其控制的公司账户。其后,崔某借助资金入账这一客观情形,利用法院司法扣划这一既有程序,达成非法占有涉案钱款的目的。”办案检察官指出,此类假借司法执行外衣实施诈骗的手法迷惑性极强,社会危害性突出。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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