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械设备通关单证要求
依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旧机电与新机共用编码;单证信息必须做到合同‑INVOICE‑箱单‑许可证‑铭牌实物五一致。口岸放行不等于通关完结,布控目的地检验时还需配套资料。
进口旧机械设备基础贸易物流单证(旧机电通用)
1.进口合同:明确标注USED(旧设备);写明品牌、型号、序列号、出厂年份、原产地、成交价格、运行时长;禁止使用“八成新、九成新”模糊描述。
2.商业INVOICE:列明设备成交价格、设备原值、序列号、出厂年份。
3.装箱单:逐台列明型号、SN序列号、件数、毛重、净重、包装形式。
4.海运/空运提单。
5.包装单证:
木包装:具备IPPC熏蒸标识;
无木包装:提交《非木质包装声明》企业盖章。
6.原产地证:享受协定关税优惠时提供。
进口旧机械设备监管许可类单证(按编码监管条件选用,发货前办结)
1.自动进口许可证(O证):监管条件“O”设备,地方机电办办理;多台设备逐条录入序列号;收货人名称与报关单境内收货人完全一致,一批一证,有效期3个月,可延期一次。
2.重点旧机电进口许可证:归入重点旧机电目录,监管条件“6”,发证,单证标注“(旧)”字样。
3.装运前检验单证+CCIC检验报告:列入检验监管措施表2清单设备,境外启运前完成,到港不可补办,报关强制提交。
4.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不在表2清单设备使用;承诺设备非报废、非拼装翻新,安全环保合规,承担法律责任,不需要做境外CCIC。
5.免装运前检验单证特殊情况声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结转复进口四类情形使用,替代CCIC单证。
四、设备技术与审价辅助单证(查验、审价、目的地检验使用)
1.设备照片:整机多角度照片、控制柜照片、铭牌高清照片(型号、SN、出厂年份清晰)。
2.原厂说明书、电气原理图;外文资料配套中文翻译件。
3.运行小时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审价重要佐证)。
4.新机原始采购INVOICE、付款水单、折旧说明(应对海关价格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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