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一只西高地幼犬,收到货却发现是比熊犬,日前,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活体宠物买卖合同纠纷,法官柔性调解化解矛盾,为广大消费者和线上商家敲响法治警钟。

2025年5月,张某在网上与吴某协商购买一只四月龄、耳朵和尾巴均未修剪的西高地幼犬。双方后续通过微信详细沟通幼犬品相、来源等细节,吴某承诺幼犬为自家繁殖、无中间商、品相完好无损。确认交易后,张某向吴某支付幼犬价款12888元、运费200元。

张某收到托运幼犬后,发现收货犬只并非约定的西高地,而是一只比熊犬,当即联系吴某核实并要求退款。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告知吴某将通过诉讼维权。对此,吴某辩称,此次发货是工作人员失误导致错发,属于意外履约瑕疵,并非故意欺诈,且于次日补发正确的西高地幼犬,原告已签收,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自身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张某不予认可,坚持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货款、运费,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发货环节确实发错了犬只品种,存在履约不当。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在原告提出异议后提出补发正确品类幼犬,同时提供了运单等凭证,但却无法提供另一只错发幼犬的相关运输凭证,无法证明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或者在合同订立时即存在欺诈故意。因此,本案对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难以认定。

关于原告主张返还价款、运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交付的幼犬品种与约定不符,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尽管被告提出补发正确幼犬以继续履行合同,但原告明确表示拒绝并要求退款,该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之规定。因此,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考虑到宠物为活体特殊标的物,返还运输易造成犬只损伤、引发后续饲养、死亡、价值定损等衍生纠纷,为实质性化解矛盾,避免司法僵局,法院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涉两只犬只均归原告所有,被告赔偿原告13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目前协议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

承办法官朱广伟表示,网络活体宠物交易隐蔽性强、核验难度大,是消费纠纷的高发领域。商家作为经营者,应当恪守诚信原则,按照约定提供商品,货品错发、货不对版等履约不符行为,均属于违约行为,需依法承担退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便无法认定欺诈、不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的合理损失也应得到足额弥补。本案采用“现状归属+折价赔偿”的调解方案,既保障了消费者的经济权益,又避免了资源浪费与矛盾升级,实现案结事了。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进行网络活体宠物交易时,务必留存聊天记录、交易凭证、货品视频等证据,明确约定宠物品相、品种、售后条款;线上商家应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如实宣传、规范履约,杜绝虚假宣传、随意履约瑕疵,共同维护网络消费市场秩序。

通讯员 李梦瑶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张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