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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鱼海棠出品方起诉侵权剧本杀获赔#】#剧本杀擅用大鱼海棠形象被判侵权# 据上海高院,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使用《大鱼海棠》电影元素开发剧本杀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A文化有限公司作为《大鱼海棠》出品方之一,享有“椿”角色形象、“大鱼海棠”艺术字及电影海报的著作权,同时是“大鱼海棠”注册商标权利人。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制作《大鱼海棠·前传》剧本杀,在封面和宣传海报中使用“椿”形象、“大鱼海棠”艺术字,整体设计与电影海报构成实质性相似,并突出使用“大鱼海棠”标识进行宣传、售卖。张某购得该剧本杀后,在其经营的剧本杀店提供游戏体验服务,并将产品封面发布至互联网平台。A文化有限公司认为相关行为侵害其著作权、商标权,起诉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椿”角色形象、“大鱼海棠”艺术字及电影海报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大鱼海棠·前传》封面、宣传海报与上述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侵害了相关著作权;张某将产品封面上传互联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涉案剧本杀与“大鱼海棠”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广告剧本的编写、娱乐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大鱼海棠·前传”与“大鱼海棠”构成近似,相关行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上海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10万元,张某对上述10万元中的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