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43岁的吕某确诊艾滋病快6年了。

这些年他一直在吃药控制。可就在今年5月到8月,他先后5次在出租屋里嫖娼。

8月25日,法院判了他一年。

吕某2019年10月被疾控中心确诊。从那以后,他定期接受药物治疗。

他比谁都清楚自己身上带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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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到8月,吕某在宜宾市叙州区两处出租屋活动。一处自建平房,一处巷道。

他跟胡某发生关系3次,付了330块。跟孙某发生关系2次,付了200块。

平均一次一百出头。

一个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毒的人,用一百块钱一次的价格,把风险转嫁给了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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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个法律常识要说清楚。

传播性病罪,是行为犯。只要做了,罪就成立。不要求对方真的被感染。

吕某的辩护逻辑可能很简单:我没传染给她们。但法律不看这个。明知有艾滋病还去嫖娼,行为本身就踩线了。感染没感染,是量刑参考,不是定罪前提。

司法解释写得很清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从重。这两个字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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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判一年,很多人觉得轻了。

吕某有自首情节。民警打电话通知他,他去了,如实供述,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些都是法定的从宽理由。法院综合全案,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程序上没问题。

可换个角度看。530块钱,5次交易,两个可能被感染的人。那两个女人事前知不知道他的情况,目前没有公开信息。

法律给了从宽的出口,但公众的情绪需要一个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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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说清楚的是罪名背后的阶梯。

传播性病罪,是这条链上最轻的一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吕某真的把病毒传给了其中任何一个人,罪名会变。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根据司法解释,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重伤”。这不是修辞,是有明确依据的。

再往上。如果吕某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比如在公共场所恶意传播,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死刑。

从一年到死刑,中间隔着的,是他有没有真的把病毒传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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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的案子让人愤怒,不只是因为行为本身。

他确诊近6年,一直在接受治疗。这意味着他有渠道了解艾滋病的传播机制,也有渠道了解相关法律。他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530块钱的嫖资,放在整个案子里,格外刺眼。这个价格说明,他选择的交易对象,大概率是议价能力最弱的那一类人。

她们的信息获取能力、自我保护能力、事后维权能力,都是最弱的。

案发之后,这两名女子的后续检测情况,目前没有公开信息。她们是否被感染,是否知情,外界无从得知。

价格决定的从来不只是交易,还有风险转嫁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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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已经下来了。一年,两千块罚金。

这个结果在法律框架内可以解释。自首、认罪认罚、未造成实际感染后果,都是客观情节。

但法律的逻辑和公众的逻辑,有时候不在一条线上。公众看到的是:一个人知道自己有艾滋病,还在持续嫖娼。530块钱的交易背后,是两个可能已经被改变的人生。

法律给了一个数字,一年。但530块钱背后那两个女人的检测单,法律给不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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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一年,是法律框架内能给出的答案。自首、认罪认罚、未造成实际感染,这些都是从宽的理由。

但吕某确诊近6年,他知道自己在做什么。530块钱买走的,不只是5次交易,还有两个女人未来几年的检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