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9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同步完成最近五年证券监管合规情况自查并发布专项公告。公告显示,近五年内公司仅存在一次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无其他相关处罚或监管记录。
本次披露的唯一监管事项发生于2023年11月:当年11月7日,公司股票出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交建转债”当期转股价格85%(即15.58元/股)的情形,已触发“交建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公司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同时明确2023年11月8日至2023年12月7日期间若再次触发相关条款,也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并于11月8日对外披露相关公告。但公司未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存在滞后,违反了当时适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深交所于2023年11月8日向公司出具监管函,督促其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收到监管函后,公司及董监高层面立即启动全面整改工作,针对本次暴露出的可转债信息披露预判不足、常态化合规管理存在短板的问题,从多维度完善管控体系:系统梳理可转债等融资工具存续期内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回售等各类条款的披露要求,组织全员深入学习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融资工具存续期动态监测机制,安排专人常态化跟踪二级市场交易数据与条款触发条件,提前做好预判预警;优化信息披露全流程审核机制,强化事前预判、事中审核、事后复盘的全链条管控,明确各岗位合规责任并完善内部追责机制,同时定期开展合规培训,全面提升相关人员的履职意识与专业能力。
公司在公告中明确说明,本次监管措施仅属于可转债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程序性瑕疵,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事项未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影响,也不会对本次拟推进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自查覆盖的近五年周期内,除上述已披露的监管函事项外,新疆交建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监管文书编号 出具时间 涉及违规事项 违规依据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71号 2023年11月8日 未在预计触发可转债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滞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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