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老年人自主处置个人财产的意识日益增强,
现实中,也有不少家庭为此闹上法庭,
有的是遗嘱书写不规范,
有的是对故人意愿理解产生分歧,
一份遗嘱,牵动一家人的悲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近期公布一起涉老年人财产处分的案件
事件回顾:
老人和保姆结婚,
立下遗嘱留给她全部财产
老宋与前妻离婚后,与长期照顾其生活的保姆关某登记结婚。婚后未满2年,老宋去世。在其子女准备分割遗产时,关某拿出了“重磅”证据——一份落款为老宋的自书遗嘱打破了平静。
遗嘱中,老宋写道:“第一,我的两处房产全部归关某单独所有;第二,自己名下尚有一桩未了结的官司,若是官司胜诉且拿到的现金款项超过100万元,就拿出10万元给父亲,剩余钱款归关某一人所有;若胜诉回款不足100万元,则所有现金尽数归关某;第三,若官司胜诉后所得不是现金,而是房产,那么该房产归关某独有,若还有现金,则按照第二条的规则分配。”
一纸遗嘱几乎将老宋的全部财产都划归到了关某名下。对此,老宋的子女坚决反对,双方各执一词,为了查明真相,众人先是委托司法鉴定,试图通过笔迹鉴定确认遗嘱真伪。但由于遗嘱留存条件有限、样本缺失,司法鉴定无法出具有效结论,最终诉诸法院。
法院判决:
遗产范围模糊不清,
也无法证实真实性,
遗产由合法继承人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遗嘱最大的问题是遗产范围模糊不清。遗嘱没有明确的财产标的,所有的分配规则都建立在一系列的“如果”之上,官司能否胜诉、胜诉后是赔钱还是赔房、钱款具体数额、房产具体价值,在订立遗嘱时全都是未知数,属于典型的财产范围不明、约定无效。
除此之外,针对遗嘱的真实性,法律有着明确的举证规则。关某作为遗嘱持有方,应拿出证据证明遗嘱真实有效,可鉴定无果,她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法院最终驳回关某的全部诉求,老宋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由所有合法继承人依法分割。
法院提醒:
老年人容易订立瑕疵遗嘱,
存在被判无效的风险,
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
北京市二中院的调研显示,在涉老年人财产处分纠纷中,遗嘱形式瑕疵是高频问题。
依据《民法典》规定,遗嘱订立有着严格的形式要求。一旦遗嘱出现形式瑕疵,即便反映了老人真实的财产处置意愿,也存在被法院判决无效的风险。因此,提升法律意识、严守订立规范,是避免纠纷的核心关键。
具体而言↓↓
■ 内容表述不清晰,财产指向模糊有歧义。遗嘱的核心是明确分配个人合法财产,内容清晰明确、无歧义是基本要求。可是,许多老人订立的遗嘱内容模糊、信息有误,无法作为财产分配的合法依据。比如——
有的遗嘱原件存在遮挡、涂改痕迹,且修改部位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字、捺印或盖章确认;
还有的遗嘱仅笼统表述“其中一名子女无权参与遗产分配”,未明确具体人员,无法界定遗产继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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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时间信息缺失。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必须标注完整的年、月、日,但是,不少老人订立遗嘱时,日期标注不规范的问题十分普遍——
有的老人书写遗嘱时只写了年份和月份,遗漏了具体日期;
有的在落款处同时出现两个不同的年份,时间信息矛盾;
还有的多页式打印遗嘱,仅在最后落款页标注了日期,前文页面无任何时间备注。
■ 签名流程有漏洞。签名是证明遗嘱为立遗嘱人真实想法的依据,也是遗嘱生效的关键环节。然而,不少老人对此不够重视,出现各种签名瑕疵。比如——
部分老人因书写不便,写遗嘱时仅按了手印,未亲笔签名;
还有老人请人代书遗嘱时,存在人员签名缺失问题,仅有立遗嘱人和两名见证人签名,遗漏了代书人的签名。
■ 见证环节不合规。针对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四类遗嘱,法律要求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同时明确提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二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但是,不少老人直接让自己的一名子女担任遗嘱见证人,因见证人属于利害关系人,遗嘱直接被认定无效。
■ 内容表述不清晰,财产指向模糊有歧义。遗嘱的核心是明确分配个人合法财产,内容清晰明确、无歧义是基本要求。可是,许多老人订立的遗嘱内容模糊、信息有误,无法作为财产分配的合法依据。比如——
有的遗嘱原件存在遮挡、涂改痕迹,且修改部位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字、捺印或盖章确认;
还有的遗嘱仅笼统表述“其中一名子女无权参与遗产分配”,未明确具体人员,无法界定遗产继承主体。
日常生活中,老年人在处置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重大财产前切勿想当然,可以主动咨询社区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或专业律师,借助专业力量规避法律风险。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公证遗嘱,严格遵守各类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效力争议。公证机关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遗嘱有严格形式,
书写、见证任一环节不合规,
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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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自北京日报、劳动报等
原标题:《老人与保姆结婚未满2年离世,遗嘱几乎将全部财产留给女方,家属吵翻!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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