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办理涉税案件这么多年,有一个现象反复出现:当事人拿来的案情看起来差不多,都是"没有真实交易的开票",但最后的结果从不起诉到实刑,跨度很大。今天把近年长沙公开的四份处理结果摆在一起,看究竟是什么在决定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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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四份结果摆出来

第一份,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判决。一家劳务服务公司在四年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六百六十三份,票面金额一亿一千二百余万元,法院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两名被告人分别担任法定代表人和会计,法院认定二人均系主犯,但承认其中一人地位作用相对较小,结合自首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本人案例)

第二份,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四名涉案人员均系民营企业经营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罚,并足额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收的实际损失,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第三份,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二十一份,价税合计二百零一万余元,因自首、无前科、情节轻微,同样获得不起诉。

第四份,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一百零五万余元,因自首并补缴税款获不起诉。但案件并未就此结束,检察机关随后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经过跨区域协作,由税务部门对企业处以罚款。

四份结果的数额从二百余万到一亿一千余万,相差五十倍以上,但处理结果并不是按照数额大小线性排列的。第一份过亿判了缓刑,第三份两百万不起诉。数额当然重要,但它不是唯一的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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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变量:票开的是哪一种

这一点常常被当事人忽略,因为它看起来是个技术问题,实际上决定了案子的上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刑法上是两个条文。虚开专用发票适用第二百零五条,量刑基准是虚开的税款数额,法定最高刑可以到无期徒刑。虚开普通发票适用第二百零五条之一,量刑基准是票面金额,法定最高刑是七年。

两套标准的计算口径完全不同。专票看的是税额,普票看的是票面金额,同一笔业务用两套算法得出来的数字可能相差数倍。更关键的是,法定刑的上限摆在那里,后续所有关于取保、缓刑、量刑的讨论,都要在这个上限之内进行。

所以接到案子的第一步,不是算钱,而是确认发票种类。这一步如果一开始就错了,后面的判断会全部跟着偏。

第二个变量:开票的真实目的

这是四个变量里争议最大、也最值得投入精力的一项。

二〇二四年三月施行的司法解释确立了一条例外规则: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并且没有因为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这条规则的分量在于,它把判断重心从"行为长什么样"移到了"行为是为了什么"。企业为了拿到银行授信而虚增流水、为了完成集团考核指标而虚开,只要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论证空间是实实在在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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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如实说明的是,这条规则写在第十条,规范对象是专用发票那个罪名。它能不能直接套用到普通发票的虚开发票罪上,目前学理和实务上都还没有统一结论。有人从罪刑均衡的角度主张可以适用,理由是轻罪不应比重罪的门槛更严;也有人从法益的角度主张不能直接适用,理由是虚开发票罪保护的是发票管理秩序,这个秩序受损与有没有税款损失是两回事。

对当事人来说,务实的态度是不去纠结能不能直接套用,而是把目的的证据扎扎实实准备好。融资有融资的申请材料、授信文件、资金流水;业绩考核有考核办法、会议纪要、责任书。这些都是客观的、可以固定的东西,比口头解释有分量得多。

第三个变量:税款损失有没有被补上

前面第二份和第三份结果都提到了补缴,这不是巧合。

在涉税案件里,损失是否弥补是一个可以主动作为的变量,也是当事人自己最能控制的一项。补缴税款、缴清滞纳金、完成账务调整,这些动作在检察机关的裁量里是有明确分量的。第二份案件中四人全部足额补缴,最终获得相对不起诉;如果税款悬空,同样的案情未必是这个结果。

要提醒的是,补缴的时点很关键。越早做,能影响到的程序节点越多。等到审查起诉阶段再补,虽然仍有价值,但可争取的空间已经收窄了。

第四个变量:在链条中扮演什么角色

第一份案件把这一点讲得最清楚。两个人,一个是法定代表人,一个是会计,法院认定都是主犯,但承认会计一方地位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作了区分。会计在庭上主张"我只是打工的、不是主犯",这个意见没有被采纳,但"作用相对较小"这个点被采纳了。

这个结果给出两个有用的信息。第一,责任认定看的是实际作用,不是登记的职位,身份低不代表当然免责。第二,主犯之间仍然存在作用大小的比较空间,而且这个空间确实能落到量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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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辩护的方向应该是作用比较,而不是身份否认。梳理的时候要看三条线:票据是谁联系和经手的、开票的决定是谁下的、利益最终流向了谁。这三条线清楚了,每个人在案子里的位置也就清楚了。

还有一件事不能忘:刑事之外的处理

第四份案件特别值得单独说。当事人获得了不起诉,按通常理解事情已经结束,但检察机关启动了行刑反向衔接程序,由税务部门对企业作出罚款处理。

这意味着不起诉不等于责任的全部消灭。税务处理、纳税信用等级、招投标资格、融资授信,这些都可能受到影响,而且往往在刑事程序结束之后才显现。企业在做应对方案时,应当把这一层一并考虑进去,不要以为拿到不起诉决定就万事大吉。

四份结果合起来看

把四个变量放回四份案件里对照,走向就清楚了。决定案子落在哪一档的是数额,这由票面金额和发票种类共同确定;而决定这一档之内最终落在哪个位置的,是目的、损失、角色和补救动作。

这也是为什么同样看起来是"没有真实交易的开票",结果会相差很远。数额之外的每一项,都是可以争取的。

如果手上正好有这样的事情,建议按这个顺序理一遍:先确认发票种类,明确罪名和量刑基准;再确认属于哪一种虚开情形;然后固定目的方面的证据;接着处理税款和滞纳金;最后梳理各人实际作用。顺序不要颠倒,材料没理清之前,谈什么都是虚的。

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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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 0104 刑初 790 号刑事判决书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公开通报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二审裁判文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本文所引案例均来自公开裁判文书与检察机关公开通报,涉案人员信息已作匿名处理。文中内容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析,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不构成对个案处理结果的预判。案件走向取决于完整的事实与证据情况,个案之间存在差异。

曾杰律师,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注刑事辩护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