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听说一位离职高管去了同行,翻出当年的竞业限制协议,发现上面写着一百万元违约金。负责人觉得证据已经齐了:他签过字,新单位也在同一个行业,接下来就是要求付款。

可真正准备材料时,还有几层问题没有回答:这份限制是否对他生效,约定范围是否合理,新单位究竟经营什么业务,以及公司自己的补偿义务履行得怎样。

以下为假设场景,不对应具体客户或已办理案件。本文讨论存在劳动关系的离职人员竞业限制,不把股东之间的合作约定、在职董事高管的义务一并套进来。

写着高管,不代表可以省略保密信息的核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竞业限制安排,适用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还涉及限制期间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等要求。

但不能只拿职位名称作判断。“副总”“事业部负责人”的名片,可以说明职务线索,实际权限、工作内容和接触信息仍要查。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明确,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法院依法支持。

因此,公司可以核对这位人员参与过哪些产品、定价、技术或者经营事项,接触的是哪些具体保密内容。不能只说“他级别高,肯定知道很多”,也不能把全部内部文件都笼统称为商业秘密。

我更建议把信息、岗位和权限对应起来

可以按任职期间列出实际负责事项、系统权限、会议参与和文件接收记录,再说明有关信息为什么需要保护。权限开通过,不等于所有文件都实际接触过;收到过一份材料,也要核对内容、时间和用途。

例如,某份价格表早已向市场公开,它与仍在使用的内部成本模型,不宜不加区分地放在同一清单里。材料中的哪些信息尚未公开、有什么商业意义,需要具体说明。

整理目的也不是把秘密内容全部公开。向专业人员提供应注意授权和保密;进入争议程序后,可研究相应的保密保护措施。为了证明秘密存在而在公开催告中直接贴出核心参数,反而可能给企业增加新的问题。

协议范围很宽,也要看与保护内容是否相适应

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还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相关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法院依法支持。

这意味着,写了“所有关联企业、所有业务、全国范围”并不当然让每一部分都有效。公司应研究具体限制与保护内容之间有什么联系,而不是只强调对方签字时没有提出异议。

反过来,某一部分限制过宽,也不能直接推定整份约定全部失去约束。要区分哪些内容存在问题、哪些部分仍需履行,结合争议事实判断。

期限也不能只看协议首页写了几年。还要对照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间、约定起算安排、履行通知以及是否已经解除竞业限制等材料,明确主张违约的行为究竟发生在哪一段期间。

同一个行业,只是开始调查的线索

假设两家公司名称里都有“智能设备”,工商经营范围也都有技术服务,但一家主要供应工业检测系统,另一家实际做家用消费产品。是否存在与约定相对应的竞争关系,还需要继续了解,不能停在几个相同词上。

可以结合公开产品资料、官网业务介绍、客户群体、销售区域和具体经营活动进行比较。名称不同也不意味着一定不竞争,名称相近更不意味着当然竞争。

还要核查离职人员是否实际入职、从何时开始、参与什么工作。公开活动照片或者社交平台自述可以提供线索,但应注意发布时间、原始链接和上下文,不能只凭一张合影认定任职期间及工作内容。

新岗位不同,也不能机械得出没有违约。需要把实际行为与有效的竞业约定对应分析;同样,公司也不能把一切与同行的接触都扩大解释为受禁止的任职或经营活动。

公司有没有支付补偿,也要把账拿出来

应逐月核对竞业补偿的约定、支付金额、到账情况和付款说明,区分离职工资、经济补偿金、股权收益以及竞业补偿。不能拿一笔用途不清的转账就说已经履行全部义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则不能简化成“少付一次就自动失效”。是否满足条件、是否提出解除以及有关行为发生时间,仍要查明。公司也不宜认为现在补一笔钱,就当然消除了此前所有争议。

在职期间的竞业约定与离职后的补偿安排,还应分别研究。不能用关于在职竞业的规则,替代离职竞业中的支付义务判断。

主张违约金,需要说明违反了哪项有效义务

整理请求时,可以把协议条款、有效范围、履行期间、具体行为和对应证据逐项连接。比起只提交新单位营业执照,这样才能让对方及审理机构看清争议在哪里。

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对违反有效竞业限制约定后,依约返还经济补偿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作了规定。但“有效约定”及“违反约定”本身就需要审查,写在协议上的金额也不意味着无需审查便能全额获得支持。

如果还主张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应分别整理相应构成要件和证据。竞业违约与商业秘密侵权不能混为一谈:不能要求每项竞业违约都先证明已经泄密,也不能从去了同行直接推定已经窃取商业秘密。

取证应通过合法渠道。不要让他人冒充客户套取保密文件,或者未经授权进入前员工、新单位的系统和私人账户。无法自行取得的关键材料,可结合具体程序依法研究调查取证等方式。

企业需要的是一份能够解释请求的材料

真正有用的准备,可以归为三个问题:公司要保护什么,他实际接触过什么,他离职后做了什么。再把约定范围、期限、补偿履行与这三个问题对照起来。

资料有缺口,就先把缺口写清楚,不要用“高管当然受限制”“同行当然要赔钱”替代证明。涉及劳动争议的请求,还应核对仲裁程序、时效及管辖等要求,不能只顾向新单位发函而耽误自身权利行使。

竞业限制争议中,一份签了字的协议只是起点。能够把保护的信息与限制的范围对应起来,再把具体行为放进有效约定中审查,企业的主张才有更清楚的依据,离职人员也才能判断自己究竟应当遵守什么。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刑民交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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