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把事实还原清楚。衡阳某小区业主李明将房屋委托装修公司装修。施工期间拆除了采光井的玻璃盖板,用雨布临时覆盖。“五一”假期,物业要求工地暂停施工并上锁。

邻居张华11岁的儿子小鹏,在自家花园打球时球飞进李明家院子。他翻越两家之间约1.8米高的围墙进入工地捡球,踩空被雨布覆盖的采光井,坠入其中。两小时后才被发现,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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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起诉李明、装修公司、建筑公司、物业,索赔108万余元。法院认定的关键事实是:涉案房屋是私宅,不是公共场所,也不是正常活动、通行场所。

工地停工期间大门已上锁,处于封闭状态,足以警示和防止他人擅自进入。“大门已上锁、工地已封闭”这八个字,是整份判决的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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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的房子不是商场、公园,是一个正在装修、上了锁的私人住宅。装修方拆盖板、雨布覆盖、假期上锁,在任何一个正常装修工地上都会发生,本身不构成对他人的危险创设。

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法律依据清晰。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成立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行为违法性。缺一个都不成立。具体到这起案件,法院分析分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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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被告有没有过错?安全保障义务在民法典中的法源是第1198条,适用对象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

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私人住宅不在这个清单里。一个上了锁的私人装修工地,既不是经营场所,也不是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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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房主对翻墙闯入的陌生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上没有依据。法院原话:“对于该私宅,各被告不负有为擅自进入者设置提醒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

这话很直白:你不能要求一个人在自己私家院子里,为翻墙进来的人设置安全提示。这不是冷漠,是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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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孩子自己有没有认知能力?小鹏11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上认定他对与年龄相适应的行为后果具有认知能力。

法院认定,他应当对翻越围墙擅入他人尚在施工的私人场所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有一定认知能力。第三层:监护人责任。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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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鹏在自家花园打球,球飞进邻居家是意外。但接下来的选择翻1.8米高围墙,进入明显封闭的施工区域超出了“捡球”的合理范畴。

小鹏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监护责任,应对损害后果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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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在释法说理中说了一段分量很重的话:“同情不等于责任,司法裁判不能仅凭情感导向和损害后果,就苛责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味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不仅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还会向全社会传递不良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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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关注,是因为它触碰了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心理:出了人命,总得有人赔钱。但近年来,法院正在系统性纠正这套逻辑。

2026年6月,山东淄博一名13岁少年攀爬小区楼顶围墙坠亡,家属起诉物业索赔37万余元。淄川区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少年坠亡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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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河南濮阳一名15岁女生从家中卧室窗户翻出坠亡,父母起诉男友及物业索赔30余万元。

濮阳县法院认为,男友与坠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物业公司也不存在过错,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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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早的案例则呈现另一种面貌。2012年福建永春一名14岁男孩跑到邻居家天台玩耍坠亡,法院判邻居承担20%赔偿责任。

2011年广西一名男孩攀爬邻居楼顶护栏坠亡,法院判邻居赔偿10万余元。这些判决的共同逻辑是:如果私人场所的管理人对进入者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可能被判定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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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下来,这次衡阳判决之所以是“全部驳回”而非“部分驳回”,核心差异在于“封闭上锁”这个事实。大门上锁、工地停工、围挡封闭,这些措施已经把“禁止进入”的信号释放得非常明确。

一个上了锁的工地和一个开放的天台,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上,分量完全不同。 这事儿跟你有什么关系,你可能有正在装修的房子,可能有上了锁的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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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判决把几条边界划得很清楚。私人住宅和公共场所在法律上适用完全不同的规则。公共场所的管理人需要对进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私人住宅的业主不需要对翻墙闯入者承担同样的义务。这不是法律对生命的漠视,是对权利边界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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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私人业主需要对每一个擅自进入的人承担无限的安全保障责任,结果只有一个没有人敢装修房子,没有人敢有院子。

监护责任的边界同样清晰。11岁的孩子,法律上已有一定认知能力,监护人仍然负有不可推卸的看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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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飞进邻居家,正确处理方式是告诉大人、联系邻居、从大门进去捡,而不是自己翻墙。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维度。

如果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判了赔偿,传递的信号是什么?是“翻墙进别人家出了事,可以找人赔钱”。这个信号对社会的伤害,远比108万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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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11岁的孩子没了,谁看了都心疼。法院在判决书里也明确写了“孩子不幸离世,给家长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其遭遇令人同情,法院对此充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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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理解归理解,判决归判决。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法律上的过错,不是情感上的亏欠。我想说一个可能不太中听的反常识判断。

如果法院这次判了赔偿,对社会的伤害可能比驳回更大。这几年,法院系统一直在系统性纠正“谁死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旧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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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法点名“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到这次衡阳判决“拒绝谁死伤谁有理”,方向一致:责任要讲法律依据,不能讲情感直觉。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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