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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

烟花爆竹、化工、成品油领域

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烟花爆竹、化工、成品油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严禁非法生产、经营成品油和“伪新能源”车用燃料。未经许可非法生产成品油的,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成品油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成品油零售网点的,依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成品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伪新能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市发展改革委严把项目备案关口,对以“新能源燃料”“液蜡醇醚”等名义申报的违规加注项目不予备案,督促整改已备案不合规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各类加注站点落实油气回收、防渗防泄漏等环保措施,依法查处油品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严防“伪新能源加注站”隐患滋生反弹。

四、严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及成品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成品油等危险货物的,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由交通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成品油等危险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部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将房屋、仓库、厂房等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或成品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举报涉及烟花爆竹、化工、成品油的违法行为。凡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

110(公安局)

12350(应急管理局)

12328(交通运输局)

12315(市场监管局)

22771855(商务局)

202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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