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法治产品。权威、规范的案例能够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办案质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为此,本刊特推出“中国审判|实践案例”栏目,展现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中国司法审判中的具体实践,期待通过记录与见证,助推、引领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服务“抓前端、治未病”,引领社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中国审判 | 实践案例

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黄春梅

文章摘要

近年来,网络平台二手交易模式日趋普及,已成为实体经济新业态。相较于传统线下交易,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具有主体大众化、交易轻量化、履约线上化、证据碎片化的鲜明特征。与此同时,依托平台退款规则漏洞滋生的恶意占用标的物、权责认知错位等新型纠纷激增。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蒋某诉莫某泉买卖合同纠纷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7-2-084-002)。该案生效裁判明确,买卖合同协商解除后,退货与退款互为对等给付义务,买受人取得退款后拒不返还标的物,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抗辩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价值显著低于缔约价格的,应当承担积极举证义务;买受人单方占有管控标的物导致无法核验现状、无法司法鉴定残值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裁判厘清了网络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边界,细化了二手商品交易损失认定与举证裁判规则,对统一新型网络交易纠纷裁判尺度、规制网络失信履约行为、完善数字交易司法治理体系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31日,蒋某通过某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向莫某泉出售二手笔记本电脑一台,约定交易价格为2250元。双方通过平台订单达成合意,依法成立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莫某泉签收涉案电脑后,以设备存在外观破损、屏幕亮斑、开机异常等质量问题为由,向蒋某申请退货退款。蒋某为化解交易争议,同意莫某泉的退货退款申请,并于当日全额退还货款2250元,另行垫付退货运费39元,全面履行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义务。莫某泉收取退款及运费款项后,并未按约退回涉案商品,反而向蒋某提供虚假快递单号,虚构已完成退货的事实,持续占有、控制涉案笔记本电脑,经蒋某多次催告仍拒不返还。蒋某维权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莫某泉赔偿货款损失、运费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莫某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抗辩主张涉案电脑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出卖人隐瞒商品缺陷,设备实际市场价值仅为230元,仅同意按该金额赔付,同时主张本案运费、诉讼费用均应由蒋某自行承担。直至庭审终结,莫某泉未提交产品检测报告、维修凭证、市场询价记录等任何证据佐证其抗辩事实,涉案标的物始终由其单方实际管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与莫某泉通过网络平台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退货退款合意,案涉买卖合同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根据履行情况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蒋某已全额退还货款、垫付退货运费,全面履行己方义务。莫某泉在取得对应款项后,虚构退货事实、拒不返还货物,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及合同附随义务,造成蒋某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莫某泉抗辩涉案标的物存在重大瑕疵、价值显著偏低,因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且标的物由其单方占有控制,客观上无法对商品现状、实际残值、瑕疵程度进行司法核查与价值评估,相关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对其低价赔付抗辩主张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蒋某要求被告莫某泉退还货款2250元,实际是主张由被告莫某泉按照货物交易价格赔偿其货物损失。莫某泉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货物,且货物的实际价值难以通过其他方式确定,蒋某请求按照双方交易价格进行赔付合理有据,应予以支持。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处被告莫某泉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2289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启示意义

(一)厘清合同解除法律后果,明确网络交易双向履约司法边界

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具有形式简便、履约监管薄弱等特点,交易主体普遍存在法律认知偏差。片面理解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是滋生“退款不退货”失信行为的主要诱因。本案裁判精准厘清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明确民事主体履约底线。

第一,确立解约后双向对等返还规则。买卖合同属于典型双务有偿合同,退款与退货系核心对待给付义务,具有对等性、双向性、不可分性。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出卖人退还货款、垫付运费,是为恢复交易原状而履行的法定解约义务,不能据此免除买受人返还标的物的合同责任。无论交易商品是否存在争议瑕疵,买受人均不得在全额占有退款的同时继续占有交易标的物,司法审判应当否定单方获利、权利义务失衡的交易行为。

第二,规范买受人质量瑕疵抗辩行使路径。在司法实践中,部分买受人以商品存在瑕疵为借口,规避退货义务、牟取不当利益。本案裁判明确,质量瑕疵抗辩权与返还义务相互独立、不能混同。即便标的物确实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买受人合法救济途径为先行返还货物,再依据合同约定主张价款减损、维修赔偿或违约责任,不能以瑕疵为由拒不退货、变相无偿占有商品。这从根本上纠正了网络交易中的错误履约认知。

第三,坚守网络交易诚实信用司法底线。诚信原则是民商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更是规制虚拟交易乱象的重要依据。本案中,莫某泉不仅拒不履行退货义务,还故意虚构物流单号、捏造退货事实,主观过错明显,属于典型恶意失信行为。法院通过裁判对虚假履约、恶意获利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明确网络交易并非法外之地,任何规避合同义务、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均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统一损失认定裁判标准,破解二手商品估值难题

二手商品具有无统一指导价、瑕疵隐蔽性强鉴定难度大等特征。因此,二手商品估值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第一,确立交易价格优先采信规则。当事人自愿磋商达成的成交价格,是缔约时双方合意的直接体现,能够客观、真实反映标的物交易时的市场价值,具备优先证明效力。在无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原始交易价格作为认定出卖人货物损失的基准依据,不得随意酌减、调低损失数额。

第二,压实买受人瑕疵及减值抗辩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买受人提出标的物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实际价值远低于交易价格、请求降低赔付金额的,属于积极抗辩主张,依法应当由其承担完整举证责任。买受人仅以口头陈述、单方主观评价提出抗辩,未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专业检测报告、正规市场询价、维修记录等客观证据的,其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第三,建立标的物管控不力归责规则。标的物自交付之日起始终由买受人实际占有、保管、控制,买受人完全掌控标的物现状。买受人恶意拒不返还货物、长期单方管控标的物,导致人民法院无法现场核查商品状态、无法启动司法鉴定、无法准确核实残值及瑕疵程度的,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三)规范庭审审理逻辑体系,完善新型网络交易司法治理机制

本案裁判构建了完整的事实审查、责任认定、价值指引审判链条,不仅妥善解决了个案纠纷,更为基层法院常态化审理新型网络购物纠纷、完善司法治理、引领行业规范提供了清晰范式。

第一,细化网络纠纷分层举证裁判规则。针对二手商品网络交易证据留存少、交易流程简单、举证能力不对称的特点,本案确立了分层举证标准。出卖人只需举证真实交易关系、已全额退款、已垫付运费、买受人拒不退货4项基础事实,即可完成举证义务。买受人提出免责、减责抗辩的,应当对其抗辩事实独立举证,举证不能则直接承担败诉后果。该规则贴合网络交易审判实际,对于简化审理流程、提升审判质效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树立严惩网络失信的司法裁判导向。当前二手商品网络交易乱象多发,部分主体利用平台监管漏洞恶意退款、虚假退货、不当获利,严重扰乱数字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司法价值引领功能,对主观恶意明显、违背诚信原则、虚构事实违约的行为,坚决全额支持守约方合法损失,提高网络交易失信成本,营造守信履约的法治氛围。

第三,推动司法审判与平台治理协同联动。司法裁判不仅具有定分止争功能,还具备一定的行业规制、社会治理效能。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能够反向倒逼网络交易平台完善风控体系,优化退货核验、物流比对、履约审查、失信黑名单惩戒机制,从源头堵塞制度漏洞。通过明确交易红线、规范履约行为,实现平台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守约的多维治理格局,持续推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四)坚守诚信原则司法底线,构建权责对等的网络交易失范治理体系

当前二手商品网络交易领域的纠纷形态已从传统质量瑕疵争议、价款履行纠纷,逐步演变为利用平台规则漏洞、假借维权名义恶意套利、退款成功后拒不退货的新型失信违约行为。该类行为隐蔽性强、可复制性高,严重破坏网络交易对等履约秩序,损害善意交易者的财产安全。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新型网购纠纷中,要主动发挥司法价值引领、行为纠偏、秩序塑造功能,通过精准裁判、尺度把控、前端治理,遏制网络交易权利滥用乱象,构建权责一致、诚信有序、规制有效的新型网络交易司法治理体系。

第一,严格区分正当维权与滥用权利,精准划定司法惩戒边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建立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后果表现相结合的综合审查模式,严格区分消费者合法维权与恶意占用套利两种行为。一方面,充分保障消费者正当合法的救济权利。对于商品确实存在真实质量瑕疵的,买受人收货后及时反馈问题,确因出差或突发疾病等客观合理事由暂时无法及时退货,且明确愿意后续履约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正当维权,依法予以包容考量,不轻易认定恶意违约。另一方面,坚决规制假借维权实施的失信滥用权利行为。针对买受人无实质质量争议、刻意放大轻微瑕疵、虚构商品故障、收取全额退款及运费补偿后,通过提交虚假快递单号、恶意失联、长期推诿拖延、经催告后仍拒不返还货物等行为,应当直接认定为滥用平台退款权利、违背诚信原则、恶意占有他人财物。通过纠正网络交易中部分主体的错误认识,精准区分行为性质,实现保护合法权益与规制不当行为的双向平衡。

第二,强化失信行为负面评价,依托个案裁判树立诚信交易司法导向。司法裁判不仅具有定分止争功能,还具有规范、指引、教育、震慑的社会治理功能。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裁判说理强化负面法律评价,压实失信主体的违约责任与财产赔偿责任。即便标的物存在一定质量瑕疵,买受人仅可依法主张减少价款、承担违约赔偿、维修补偿等法定救济,不能以质量问题为由变相无偿占有财物、获取不当利益。人民法院通过明确此类行为的违约性质与法律后果,纠偏社会错误认知。

第三,立足审判主业推进前端矛盾化解,构建网络交易纠纷长效预防机制。一是强化类案管理,通过类案梳理、案例通报,固化二手商品网络交易纠纷事实查明、证据认定、损失核算的审理标准,以稳定的裁判预期引导当事人诉前自主和解。二是精准制发司法建议,加强与平台良性互动。针对案件反映的平台证据留存不足、内部纠纷化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批量案件基础上依法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平台优化交易规则与内部调解机制,把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三是利用在线调解机制高效处置跨区域、小标的网络交易纠纷,依托文书上网、典型案例发布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交易主体强化证据意识、恪守合同义务,从源头减少恶意滥用退款权利等纠纷的产生。

综上所述,治理新型网络交易领域纠纷是推进数字经济法治建设、深化矛盾源头化解工作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推动建立司法、平台、社会协同治理格局,充分引导经营主体恪守诚信原则,助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服务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本期封面及目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 滑动查看下一张图片 >>

《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16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98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