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16日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整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9月15日,平安利津建设及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新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重点聚焦利用网络平台、依托软暴力方式有组织实施的新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1.软暴力催收:为追索债务,对欠款人及其关系人进行电话滋扰、短信轰炸、曝光隐私、PS图片、跟踪贴靠、辱骂恐吓或在有关场所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散播污名等,逼迫被害人偿还欠款。
2.恶意索赔:为牟取非法利益,虚构、编造损害事实或以商家存在经营瑕疵为由,假借消费维权、侵权索赔等名义,通过投诉、举报、诉讼、曝光、差评和滥用行政救济权利等方式对被害人施压,索要赔偿。
3.舆情敲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集、捏造、夸大涉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招生、工程建设等行业领域主体的负面或不实信息,利用自媒体、网站、短视频等途径,通过持续曝光、批量转发、扩大影响等手段要挟,以“删帖费”“公关费”“合作费”“宣传费”等名义,迫使被害人给付财物。
4.务工敲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招工平台物色目标,应聘成功后故意制造劳务纠纷、矛盾事端,向用工主体索要“误工费”“交通费”“餐饮费”,被拒后通过滋扰闹事、言语威胁、堵门阻工、扬言跳楼等“软暴力”手段或以申请劳动仲裁,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迫使用工主体给付钱财。
5.碰瓷敲诈:通过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过错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虚构人身、财产被侵害假象,采取纠缠滋扰、聚众造势、曝光隐私等软暴力手段胁迫被害人给予赔偿。
6.强迫消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餐饮住宿、医疗美容、家政装修、旅游购物等常见民生领域,通过虚构低价、夸大效果等方式诱骗被害人消费,通过中断服务、限制离店、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被害人购买高价劣质产品服务。
7.色情敲诈:以地缘、亲缘等为纽带,通过网络交友软件招嫖,引诱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以怀孕、受伤、未满14周岁等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实施敲诈行为。
8.裸聊敲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及不雅视频、图像等,进而以损坏他人人格、名誉,揭露他人隐私相威胁索取财物。
9.网络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托网络平台媒介,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假借贷金额、伪造资金流水、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10.网络暴力:通过网络非法获取、曝光公民个人信息,以诬告陷害、恐吓威胁、侮辱诽谤、电话短信轰炸、线下滋扰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人肉搜索”“开盒挂人”“有偿代骂”“水军滋事”“刷量控评”“挑动对立”“恶意攻击”等行为。
(二)传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重点聚焦“村霸”“乡霸”“沙霸”“矿霸”“市霸”“街霸”这“六霸”违法犯罪线索:
1.“村霸”类: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操纵破坏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
2.“乡霸”类:在乡镇范围内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操控地方事务、控制乡镇公共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
3.“沙霸”类:在采砂领域非法采砂,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占沙石资源、垄断沙石市场、破坏生态环境、干扰沙石资源管理、合法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4.“矿霸”类:在矿产领域非法采矿,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占矿产资源、垄断矿产市场,破坏生态环境、矿产资源管理、合法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5.“市霸”类:盘踞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旅游景区等各类市场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垄断市场、收取保护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6.“街霸”类:在城市街道或繁华地带拉帮结派、称王称霸、欺压百姓,破坏一方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1.涉未成年人犯罪线索:采用胁迫、教唆、引诱、欺骗等手段,有组织地操控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线索。
2.涉黑涉恶关联犯罪线索: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制贩毒品等黄赌毒黑合流以及境内外黑恶势力非法勾连的违法犯罪线索。
3.涉黑涉恶逃犯线索:涉黑涉恶逃犯活动轨迹、藏匿地点、资金往来、境外潜逃等相关线索。
二、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110、0546-5183715、0546-5680688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利津县永莘路18号
三、举报须知
1.线索尽量写明:涉案人员姓名、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犯罪发生时间、地点、作案方式、资金往来、相关证据(录音、视频、聊天记录、合同、转账凭证等)。
2.提倡实名举报,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安全。
3.严禁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借举报实施打击报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凡参与上述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赃、检举同案人员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闪电新闻记者 张洁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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