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潮州市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网络食品问题集中整治,重点打击采购、使用、销售、加工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制品,肉源性造假,非法添加以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严打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预制调理肉冒充原切肉等掺杂掺假行为;重拳整治“幽灵外卖”“虚假宣传”、标签标识造假等违法违规活动,已查办多起违法案件。

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督促食品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现对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一、潮安区东凤镇某香腊味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年7月,潮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潮安区东凤镇某香腊味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仓储原料肉冰柜中存放无标签标识及检验检疫凭证的原料冻猪肉,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原料冻猪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上述原料冻猪肉及有关成品肉脯经检验,均检出猪病毒阳性。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市场监管提示: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采购、加工、销售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制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仔细核对检疫合格证明,做好进货记录,确保肉制品来源可追溯,不得使用无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作为生产加工原料。

二、湘桥区某鸟加工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年7月,潮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湘桥区某鸟加工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工场现场存放标签标识信息不齐的肉脯28箱,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肉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涉案肉脯外包装仅标注产品名称、产品重量、保质期,缺失生产厂家、联系方式、出厂日期、配料表等强制标注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事项的规定。目前潮州市市场监管局已据此对该加工场立案调查。

市场监管提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完整规范标注食品标签信息,确保配料、生产日期、生产者信息、保质期等要素齐全准确;严把进货查验关口,杜绝销售标签标识信息不全的食品,防范标签不合规带来的法律风险。

三、陈某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年5月,潮安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对东凤镇一腊味厂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扣死因不明猪肉原料及半成品(猪肉脯)一批,经检测猪病毒阳性。该厂使用死因不明的猪肉原料加工肉脯,涉案货值约21万元,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潮安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市场监管提示:肉制品原料安全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本案当事人使用死因不明的猪肉原料加工肉脯,不仅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更触及刑法红线。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务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畜禽原料来源可追溯、检疫证明齐全,严禁使用病死、死因不明或未经检疫的肉类原料加工食品,切莫因小失大、以身试法。

四、某畅餐饮店伪造许可证从事肉制品网络经营案

2026年7月,潮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外卖平台检测线索,对某畅餐饮店开展实地核查。经查,该店实际经营“猪脚饭”“卤肉饭”等肉制品产品,其平台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证件,存在伪造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潮安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市场监管提示:网络餐饮不是法外之地,持证亮证是法定底线。本案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肉制品网络经营,企图蒙混过关,最终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广大肉制品网络经营者应通过正规渠道依法申办许可,确保证照真实有效并在平台如实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勿心存侥幸、自食其果。

五、某局烧烤店使用过期原料制售肉制品案

2026年6月,潮安区市场监管局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某局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猪耳朵”和过期的调料加工制作“烤肉串”等食品,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过期食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市场监管提示:肉制品原料过期变质易产生有害物质,直接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广大餐饮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原料出入库管理制度,落实“先进先出”原则,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杜绝过期、变质肉品流入餐桌,切实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六、郭某锐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肉制品案

2026年4月,潮安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局潮安分局对一肉丸摊档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郭某锐在生产肉丸过程中添加标签为“多用途家庭清洁剂”的“食用小苏打碳酸氢钠”(执行标准:GB1886.2-2015),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潮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市场监管提示:肉制品生产过程中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或工业级产品代替食品添加剂。“食用小苏打”与“工业级小苏打”“家庭清洁剂”虽外观相似,但用途和执行标准截然不同。广大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务必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及添加剂,认真查验产品标签、执行标准和合格证明,杜绝将非食用物质误入食品生产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