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正分享:锅炉制造许可证等级划分标准
我国现行的锅炉制造许可证按照参数等级划分为​A、B两个级别,A级覆盖B级​,具体划分和许可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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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许可认证范围:
A1/A2/B级电梯安装修理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设计许可证,A/B级起重机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A2/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TS认证,A/B级锅炉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阀门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证,立体车库制造资质,客运索道制造资质、游乐设施制造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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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等级划分及许可范围
​A级锅炉制造许可​
可制造额定出口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同时许可范围还包含锅筒、集箱、蛇形管、膜式壁、锅炉范围内管道及管道元件、鳍片式省煤器等所有A级承压部件,该类部件不单独核发许可。
​B级锅炉制造许可​
仅可制造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以及有机热载体锅炉,B级许可范围内的锅炉承压部件由持证的锅炉制造单位自行制造,不单独进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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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套许可规则
根据现行规范,还有几项需要注意的配套规则:
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锅炉,但​散装锅炉除外​;
锅炉的改造和修理,可由取得对应级别锅炉安装资格,或对应级别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开展,不单独核发锅炉改造修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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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范围内管道可由锅炉制造单位设计,也可由取得GCD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单位设计;管道内对应管件、压力管道元件需由具备对应资质的单位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