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曹雪娇
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则带货主播通过AI合成名人声音、仿冒名人宣传带货的案例。最终,委托该主播带货的某文化公司被判构成共同侵权。
2024年,某文化公司为推广销售家庭育儿类图书,与某带货主播订立协议,委托带货主播制作并发布短视频为其店铺进行网络宣传。该协议约定,带货主播发布的视频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委托方某文化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随后,前述带货主播在某网络平台的个人账号发布了多个宣传视频,使用了李某瑾公开演讲、授课的视频片段,并配以与李某瑾声音在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上高度近似的AI合成音频。用户点击宣传视频一侧的按钮,可以直接跳转至某文化公司网络店铺购买相关图书。
经查,案涉视频中的相关素材并未取得李某瑾的授权,某文化公司对案涉视频的素材来源、授权材料等未进行审核。李某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文化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视频未经李某瑾同意,擅自使用李某瑾肖像并结合使用与其声纹特征高度吻合的AI合成声音,案涉行为构成对李某瑾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害。某文化公司未对视频素材的来源、视频素材是否获得李某瑾授权等事项进行审核,存在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2025年7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某文化公司向李某瑾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2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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