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晚上十点多,山西临汾蒲县薛关镇的一个村口,一对五旬夫妻推着人力车,准备穿过国道520线。
他们没能走到路对面。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撞了上来,53岁的郭某某当场死亡,57岁的张某某送医抢救无效,也走了。
开车的人姓杜,是薛关镇政府的一名普通干部。事故认定书显示,他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7.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三个细节,让家属无法接受
张先生是这对夫妻的儿子。他反复看事故认定书,越看越不明白。
事发时是夜间,视线一般。杜某某驾驶的车辆没有开启灯光,行驶速度约为52.38km/h,而事发路段设有限速40km/h的标牌。
醉驾、不开灯、超速——三项都占了。可事故认定书里,他的父母被认定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是“夜间往返公路南北两侧,推人力车运送袋装柏籽通过道路未尽到观察义务”。
“明明是对方醉驾且不开灯又超速行驶,为何要让我父母来承担所谓‘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次要责任。”张先生说,夜间在正常通过道路时,很难及时发现一辆醉驾、不开灯又超速行驶的车。
认定书里的主次责,是怎么划分的
这份由蒲县公安局交管部门于8月22日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写得很清楚: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夜间视线不良的情况下未开启车灯且超速行驶,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
张某某、郭某某夜间往返公路南北两侧,该路段无人行横道、斑马线,推人力车运送袋装柏籽通过道路未尽到观察义务,同为引发事故之原因。
一个“主要原因”,一个“同为原因”,主次责任就此落定。
张先生不认可这个划分,目前已就事故认定书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尚未收到复核结果。
律师:不能对年迈行人苛以过高义务
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本案中肇事司机存在醉驾、夜间行车未开灯、超速行驶三项违法行为,是引发两人死亡事故的决定性原因。
他同时指出,在夜间视线不良、车辆无照明的通行条件下,行人观察避险能力本就受限,不能对年迈行人苛以过高、脱离现场实际的安全注意义务。
这句话,或许正是张先生想说却说不出口的那句。
事发之后
记者了解到,涉事杜某某系薛关镇政府一名普通干部,事发后已被刑拘。目前当地镇政府已组成协调小组,正在帮助双方沟通协调后续民事赔偿事宜。
两条人命,一份认定书,一个还在等待的复核结果。张先生要的,或许不只是赔偿,而是一个说得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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