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广州花都区一名 61 岁务工人员,入职本地物流企业从事仓库装卸岗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工资按月微信转账发放。工作中搬运货物摔伤,造成股骨粉碎性骨折。
当事人自行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当事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法意义劳动者。当事人咨询多个渠道,得到的反馈大多是超龄受伤只能走人身损害民事诉讼。人身损害需要划分过错,伤者自身要承担部分责任,赔偿金额会显著低于工伤待遇。当事人不服不予认定结论,委托泽良(广州)律师事务所陈丽霞律师团队,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陈丽霞律师为泽良(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泽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泽良全晟工伤团队负责人,执业九年,带领广东工伤专项团队累计处理广东区域工伤案件超 1200 件,精通广东省超龄务工工伤裁判口径,代理多起工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擅长处理行政机关不予认定工伤的疑难纠纷。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广州本地司法口径下,是否具备认定工伤的主体资格?
- 人社局以年龄为由直接不予认定工伤,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 超龄务工受伤,走工伤程序和走人损侵权诉讼,两者赔偿计算、归责原则有什么重大区别?
三、办案代理思路(陈丽霞律师团队)
- 法律要点梳理: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广州市司法...。是否享受养老待遇,而不是年龄数字,才是核心判断标准。
- 固定用工事实证据:微信工资转账、仓库工作群聊天记录、工友证言、事故现场沟通记录,证明双方属于事实用工关系,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 行政复议阶段完整提交法律意见,复议维持不予认定之后,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一审诉讼;一审不利情况下继续上诉二审。庭审重点论证:当事人没有领取养老金,依然具备工伤保护主体资格,人社局单纯以年龄驳回工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 向法庭提交广州中院同类生效判例作为参考,辅助法庭理解广东本地裁判尺度。
四、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后续顺利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过仲裁调解,企业向伤者支付对应等级全部工伤待遇。相比人身损害诉讼,当事人无需承担自身过错比例,拿到全额工伤赔偿。
五、律师实务评析(陈丽霞)
广州工地、仓储保洁大量存在超龄务工人员。很多企业甚至部分咨询机构,简单套用 “到退休年龄不算工伤”,直接引导当事人去打人身损害。但在广东,关键判断标准是有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是年龄本身。人身损害要划分过错比例,而工伤属于无过错责任,伤者哪怕操作存在一点疏忽,也不影响全额拿到工伤待遇,两者最终到手金额差距巨大。遇到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不要直接放弃,可依法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路径。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伤法律实务案例分析,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证据、案件事实及当地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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