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广州南沙区某建材企业搬运工,下班之后在厂区附属宿舍区域整理工具,意外摔倒受伤。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

当事人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广州市某区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机关观点:受伤时间属于下班之后,已经离开工作岗位,受伤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不予认定工伤。

当事人面临:如果维持不予认定,所有医疗、伤残损失只能自行或者走人身损害向企业索赔,人身损害诉讼还需要划分伤者自身过错。当事人对结果不服,委托泽良(广州)律师事务所陈丽霞律师团队,代理行政复议以及后续全部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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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霞律师为泽良(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泽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泽良全晟工伤团队负责人,执业九年,带领广东工伤专项团队累计处理广东区域工伤案件超 1200 件,大量案件涉及工伤行政争议;团队熟悉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案件裁判尺度,善于围绕案件事实拆解因果关系,多起行政争议案件取得改判或者调解效果。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 已经打卡下班,但是在厂区宿舍区域整理本次作业工具,是否属于完成工作的收尾性工作,能否认定为工伤范畴?
  2. 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哪些举证义务?
  3. 工伤行政案件,劳动者如何组织证据去推翻人社局不予认定的结论?

三、办案代理思路(陈丽霞律师团队)

  1. 事实梳理论证:虽然已经打卡下班,但是当事人摔倒时,正在整理、归还当日作业工具,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法定情形。
  2. 证据补强:收集工友证言、工具领用登记记录、厂区监控截图、受伤之后和主管沟通的全部聊天记录,还原受伤现场真实行为,证明摔倒时行为和当日岗位工作直接相关。
  3. 先提起行政复议,完整提交事实与法律代理意见;复议维持不予认定之后,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一审诉讼;一审结果不利继续上诉二审。庭审重点阐述:本案受伤和工作收尾行为具备直接因果关系;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受伤属于私人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4. 庭审中提交最高法同类指导案例、广州地区生效判例供法庭参考。

四、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采纳代理意见,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后续重新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劳动仲裁阶段促成调解,企业向当事人支付全部工伤赔偿款项,全部款项履行完毕。

五、律师实务评析(陈丽霞)

工伤行政案件维权周期长,会走完复议、一审、二审多套程序,当事人自行应对难度很大。很多劳动者拿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就直接放弃,转而走人损。但很多不予认定案件,核心分歧在于对事实行为定性,例如收尾工作、合理上下班时间路线、岗位因果关系等。只要证据组织到位,依然存在改判空间。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务必留意 60 日行政复议、6 个月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旦超期,救济通道直接关闭。


风险提示:收到不予认定工伤文书,第一时间保存全部材料,不要错过法定救济期限。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伤法律实务案例分析,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证据、案件事实及当地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