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刘思宇
一、案例
周某(男)与吴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前,周某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由周某父母支付,房屋登记在周某一人名下。婚后,周某父母每月将款项转入周某名下的还贷银行卡,由银行自动扣划偿还房贷,持续十余年,至2025年贷款全部还清。吴某婚后收入主要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和子女抚养,未直接参与还贷。2025年底,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吴某主张该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房产增值利益;周某则认为全部贷款均由父母偿还,吴某无权分割。
二、分割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父母虽持续转账还贷,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出资时曾明确表示该款项仅赠与周某一方。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则,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还贷,在无明确约定仅赠与己方子女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据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产增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考虑到首付款来源于周某父母、周某父母承担了绝大部分还贷义务,而吴某主要通过家庭劳动和日常开支间接支持家庭,法院判决房产归周某所有,剩余贷款(如有)由周某承担,同时判令周某向吴某支付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的补偿款。补偿金额参照“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现值×50%”的方式计算,并适当照顾女方权益予以调整。
三、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一方父母每月转账代为偿还房贷,该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由此产生的房产利益应如何分割?
(一)父母还贷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
这是本案的起点。父母代为还贷的行为,在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存在“赠与”与“借款”两种解释路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首先审查父母是否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本案中,周某父母未在出资时作出明确的单方赠与声明,事后在诉讼中补作的证言证明力较弱,难以推翻“对夫妻双方赠与”的推定。若周某父母主张该款项系借款,则需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须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认定。
(二)“共同还贷”的实质判断
这里涉及一个容易被忽视但至关重要的区分:父母还贷究竟属于“代子女偿还个人债务”,还是“对夫妻共同生活的资助”。如果房产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的还贷义务在法律上首先属于该方的个人债务,父母代为偿还,实质上是替子女履行个人义务,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实际参与还贷。此时,另一方主张分割还贷部分缺乏依据。反之,如果父母的还贷行为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则相当于夫妻共同财产获得了等额的财产利益,离婚时理应进行分割。本案中,因赠与性质成立,婚后还贷部分被纳入共同财产范围。
(三)补偿数额的计算与裁量
补偿的计算需要解决两个变量:共同还贷的数额和对应的增值。共同还贷数额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偿还的本息为限;增值部分则按共同还贷占总购房成本的比例,乘以离婚时房产的增值总额来确定。在此基础上,法院还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结合出资来源、婚姻持续时间、家庭贡献、子女抚养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2025年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进一步强化了“以出资来源为基础、综合裁量”的裁判思路,在父母出资占主导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房屋归属上向出资方子女倾斜,同时在补偿数额上体现公平。
本案的启示在于:父母长期代为还贷,若希望确保资金仅归属于己方子女,最稳妥的方式是在出资时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约定该款项仅赠与子女个人,否则在子女离婚时,这笔资金很可能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从而产生分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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