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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绿美泸西)

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彻底消除变型拖拉机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使用已注销车辆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变型拖拉机注销清零的通告》,截至2024 年12 月25 日,由云南省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牌照的变型拖拉机已全部公告注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雇用、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从事运输、施工、保洁等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对报废车辆进行整车交易、转让倒卖或私自拆解拼装。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严禁在各类建设、运营或政府投资(补助)项目中雇用或使用变型拖拉机。

二、严禁已注销车辆上路行驶

严禁已注销或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变型拖拉机上路(含城区和乡村道路)行驶。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查处。涉及农业机械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三、严格落实车辆报废手续

已注销未报废的变型拖拉机(含外省籍)所有人,应于2026年11 月15 日前,主动到县农机管理总站(地址:泸西县中枢镇阿庐大街130 号,咨询电话:0873-6634789、6631227)办理报废手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逾期不办理的,继续使用车辆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责任由所有人自行承担。

四、强化属地监管与责任追究

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辖区内已注销变型拖拉机(含外省籍)的动态监管,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与劝导,督促车主按时完成报废处置工作。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因违法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

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及电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0873-6621944;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873-6629782。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泸西县人民政府

2026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