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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安林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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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利用国务院规定由

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2022年10月8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出售、购买、利用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000164222001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出售、购买、利用《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公告》(2017年第14号)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2.《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2.《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6〕103号)

四、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五、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

六、许可条件

1.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目的合法。

2.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来源合法。

3.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七、申请材料

(一)新办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按以下材料名称,分别提供与之对应的申请材料独立要件,并保证材料的清晰、完整、真实、有效。申请借展大熊猫的,除提供下列材料外还须提供《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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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申请材料

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备注:请注明申请变更事项)。

2.变更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三)延续申请材料

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备注:请注明申请变更事项)。

2.延续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八、申请接收

网上办理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http://www.forestry.gov.cn/中的“行政审批”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 https://ydbg.forestry.gov.cn/adminapproval/

九、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查(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

(3)决定

(4)送达

十、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1.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以行政许可批文为准

2.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二、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送达、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二)收费依据:

1.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2项):1、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2、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2.《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一、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三、经批准捕捉、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向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经批准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三)以下为参考收费标准: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三、经批准捕捉、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向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经批准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其收费环节、标准和办法如下:(二)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8%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三)依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举办出国展览等活动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规定,对批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在国外举办的表演、展览等活动,按其纯收入的50%向国内承办单位收费。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建设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电话:(010)84239663

(二)电话咨询:(010)84239663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63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10)64213811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十七、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

1.打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http://www.forestry.gov.cn/点击右侧的“行政审批”。

2.直接点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

https://ydbg.forestry.gov.cn/adminapproval/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表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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