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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合作经营潮玩快闪店,双方都投入了成本,却没有约定如何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快闪结束后,留下一笔难算清的“糊涂账”:经营亏损谁来承担?库存损失又该由谁赔偿?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经审理后,结合双方实际合作情况,认定快闪店经营亏损由双方平摊,库存损失则由负有保管义务的一方承担。

合作开设快闪店

结算产生分歧

2023年9月,上海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与上海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合作开设了一家潮玩卡店。根据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咨询公司主要负责提供货品和相关运营支持,文化公司负责店铺、仓库等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和商品销售。

同年12月,双方又在商场合作开设潮玩快闪店。与此前固定门店项目由咨询公司供货、文化公司经营管理的模式不同,此次快闪店由双方共同投入,咨询公司提供大部分销售货品,并先行承担了部分经营费用,文化公司除参与经营外,也提供了部分货品并支付相关杂费。

经营期间,快闪店共实现销售收入18.4万元。在双方尚未完成最终结算的情况下,咨询公司先向文化公司支付了近4万元。之后咨询公司进一步核算账目,发现快闪店实际存在亏损,双方就亏损承担及剩余库存返还问题产生分歧,咨询公司遂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咨询公司诉称,经其核算,快闪店实际亏损3.4万元,双方应各承担一半,结合咨询公司此前已经支付的费用,并对文化公司投入的货品成本、杂费重新结算后,咨询公司主张文化公司应向其支付2.8万元。此外,咨询公司提供的部分卡牌库存未能返还,应按照原《项目合作协议》中零售价80%的价格标准,由文化公司赔偿其库存损失1.4万元。

文化公司则认为,咨询公司对快闪店经营成本的核算存在重复计算,导致亏损金额被扩大;对于未返还的库存,文化公司称曾通知咨询公司取回,故损失责任不在自身,即使需要赔偿,也应按照实际供货成本价计算。

法院:经营亏损双方共担

库存损失保管方赔偿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未明确约定成本负担和利润分配,快闪店经营亏损应如何承担。

本案中,案涉快闪店的合作模式与此前固定门店明显不同,原《项目合作协议》不能直接适用,双方也未就快闪店的成本负担和利润分配另行作出明确约定。结合双方实际投入和具体合作情况,法院采纳双方平等分担成本和利润的处理方式,即经营亏损也由双方平等分担

在核算经营成本时,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账目逐项进行了审查,对其中重复计算的费用予以扣除,并根据实际支出情况重新核定经营成本。经调整,最终认定快闪店实际亏损1万余元,双方各承担5213元。结合查明的双方实际投入,文化公司需向咨询公司返还1.6万元。

至于未能返还的库存货品,法院认为,快闪店结束后,咨询公司曾要求核对并返还库存,但双方因库存数量存在分歧,最终未能完成交接。在此过程中,文化公司对相关货品仍负有保管义务。现其既无法返还库存货品,也不能说明货品的合理去向,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结合此次快闪店中相关卡牌的实际供货成本,按照零售价的65%,认定文化公司赔偿库存损失1.1万元。

据此,浦东法院一审判决文化公司向咨询公司返还多支付款项1.6万元,并赔偿库存损失1.1万元。判决后,咨询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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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悦

浦东法院

自贸区法庭法官

买卖不分大小,经营有盈有亏,合作方既要谈好“赚了怎么分”,也应提前明确“亏了怎么担”。只有让权利义务相对应、收益风险相匹配,才能让合作建立在更加公平、稳定的基础之上。特别是合作模式发生变化时,旧协议并不一定当然适用于新项目,合作方应及时通过补充约定,对成本垫付、收益分配、亏损承担、库存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把风险写进合同,把“丑话”说在前面。本案也提醒经营者,无论经营周期长短,都应及时对账、盘点、交接,并妥善留存必要的经营记录,把账算明白、把货交清楚、把依据留完整,这既是对合作负责,也是对契约精神的尊重,更是践行把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每一次经营、每一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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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剑

上海市人大代表

随着快闪店等新型经营模式不断涌现,市场合作更加灵活,也对规则意识和风险防范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案中,法院立足双方真实合作情况,对经营亏损和库存损失分别作出判断,既妥善化解了具体纠纷,也为类似经营合作提供了规则指引。良好的营商环境既需要市场活力,也离不开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规则保障,希望法院通过更多具有示范意义的司法案例,为新业态健康发展提供清晰指引,让经营主体敢于创新、安心合作,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实现互利共赢。

线索提供丨自贸区法庭

本文作者丨魏怡霏

责任编辑丨曹赟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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