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格志

今天这个新闻还是得写一下,因为之前我跟得很紧,写过系列评论,当然希望看到结果正义。

举国震惊的南京博物院事件,现在最后结果出来了,那个千夫所指的前院长徐湖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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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大恶,只判3年,只罚20万,真的太意难平了!

这个世界,对坏人惩罚,凭什么对坏人惩罚这么轻呢?

我先来说说数据对比——2025年5月,从南博流出的《江南春》图卷标价8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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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徐湖平底下那帮人,把这画弄出来的价格是2500元。

现在,法律又给了个价格——罚徐湖平20万。

从2250到8800万,差价是三万九千多倍;赔偿的20万,只是此画身价的四百四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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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怎样的“国家资产”流失?

我认为,这比腐败更恶劣,危害更大。

问题是,徐湖平这个幕后黑老板,黑暗操盘手,竟然只判了3年。

按照我的朴素心理,判这条老狗30年,也不为过呀。

问题是,这个结果,确实是按照法律制度文本给的。。

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条罪,几乎是给南博这件事量身定做的。

说白了,徐湖平犯下的罪,顶格判,也就是三年。

再看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左三年,右三年。法律对徐湖平下手,最重的,还是三年。

今天很多人都在骂法官,我必须要解释一下,这真不是法官手软,而是我们这个国家的刑法就这么标价:三年。

我只能说,占尽利益的徐湖平被惩罚太轻,是因为他这个坏人已经变老了。

制度性惩罚,是有保质期的。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327条的最高刑是三年,419条的最高刑也是三年。它们留给追诉者的时间,都只有五年。

从《江南春》被改了价签买走,到现在已经二十九年。

就算当年有人第二天就去报案,法律留给这件事的时间,到2002年也就用完了。

徐湖平是大奸大恶,但,因为他年纪大了,就成功逃脱严厉的法律惩罚了。

请注意,即便是这个老坏笔能被判3年,也还是从受贿罪切入的,无关文物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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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给的判罚理由是,为他人在承接工程、促成商业合作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

看明白没有,今天出来的这个判罚,就跟《江南春》那画的事,毛关系都没有。

法律的刀,已经够不着砍他偷画的手了。

法律只能找些没失效的旧账,挑出几笔跟文物无关的工程回扣,从徐老头身上切走三年。

是的,最终落在判决书上的罪名叫“受贿”,不是非法出售文物藏品,不是倒卖文物,不是失职造成文物流失。

我说直接点,徐老头在文物流失问题上,就半点刑罚都没遭受。

这件事,绝对没那么简单。

因为在这条线索上死的人太多了。

买下这幅画转手倒出去的陆某,2025年病故。

中间接盘的王某某,已故。

再转手的杨某某、孙某某,均已故。

之前通报上有一个情节,令我细思极恐——二十九名责任人中,五人已去世,不再处理。

还有与相关问题极有关联性的诸如徐莺之类的小仙女,似乎也平安落地了。这样的回避,令人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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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确实永久地剥夺了我们对质的机会。

这是因为,死亡是唯一一种被法律承认的沉默权。

所以,81岁的徐湖平去吃牢饭,我并不觉得解气,只有太多的意难平。

最尴尬的是,刑法第七十二条写着: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三年,二十万,还可能缓刑,这些情况叠加到我内心,我承认,我出离愤怒了。

表面看来,一切都在法定幅度之内,但,法律本身就有滞后性。

把一张纸从国家的库房里弄丢了二十八年,这背后到底有多大危害,到底丧失多少国家资产,真的不敢想象。

现在,徐湖平还是卑贱地活着,他还是有力气在牢里一边对付着他的糖尿病和前列腺,一边想象着风平浪静时挖个坑取出你想不到的宝物。

在我看来,徐湖平只判3年,就是通往文明的耻辱。

3年太短了,20万太少了。

坏人变老了,人间无奈了。

只是,想想那些流失的文物,我又是一次别有忧愁暗恨生。

不禁在想,这世间,还有多少类似的老坏种,已经过上了逃脱惩罚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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