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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连云港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发布了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以此强化警示震慑效应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

灌云县某炸鸡店

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0日,灌云县市场监管局对位于灌云县伊山镇某炸鸡店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间摆放有黑珍珠粉圆4袋,其中有3袋未开封,1袋已开封。经查上述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中,炸鸡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黑珍珠粉圆作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漠视自身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过期食品原料容易滋生有害微生物,加工制成食品后会直接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该案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原料进货台账,定期清查库存原料,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查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二

海州区某百货店

销售霉变贡菜鸡肉卷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0日,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反映辖区内某百货店销售的贡菜鸡肉卷存在发霉变质问题。经核查,消费者花费6.9元在该店购入涉案速冻贡菜鸡肉卷,在店内加热后,发现产品表面存在多处霉斑,该食品已属于腐败变质;同时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放该速冻食品的冷冻设备温度仅为-12℃,未达到产品标签标注的≤-18℃贮存要求,贮存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经营规范。当事人销售腐败变质食品、未按规定条件贮存速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针对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针对速冻食品贮存温度不达标的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

案例评析:本案经营者销售带有霉斑的变质贡菜鸡肉卷,同时冷冻设备温度达不到产品贮存标准,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不当储存条件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直接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监管部门快速处置群众投诉,同步开展现场核查与调查取证。该案警示食品经营者务必严守食品贮存要求,常态化自查食品状态,杜绝变质食品对外销售。

案例三

灌南县某网络餐饮门店从业人员

无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27日,灌南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线下门店专项核查,现场查实,辖区某网络餐饮门店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作业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当事人安排无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该经营户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整改。

案例评析:网络餐饮经营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常态化核查员工健康证明。所有从事切配、烹饪等直接入口食品加工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严防人员健康隐患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切实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四

赣榆区某网络餐饮门店

使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6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线下门店专项核查时,发现辖区内某网络餐饮门店涉嫌使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执法人员在该门店的奶茶操作区原料货架上,查获19项均已开封使用的过期食品原料,其中有5种原料已被当事人用于制作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过期原料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该网络餐饮门店存放并使用多种过期食品原料制作饮品,过期原料易滋生有害微生物,极易诱发食源性疾病,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餐饮经营者应当定期盘点原料库存,及时清理过期食材,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本案警示广大线上餐饮主体,必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杜绝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

案例五

徐圩新区某炸鸡汉堡餐饮店

未清理过期食品原料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售餐饮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9日,徐圩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校园周边网络餐饮线下门店专项检查,发现辖区某炸鸡汉堡餐饮店存在两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是在操作台存放并使用已拆封过期饮料浓浆加工餐食,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是店内货架堆放未开封过期炸鸡酱料,停用过期浓浆未及时清理。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过期原料、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校园周边餐饮门店面向青少年消费群体,食品安全责任重大。该门店随意留存、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暴露出食材管理自查流于形式。经营者须引以为戒,定期清查库房与操作台食材,及时清理过期原料,落实进货查验与库存管理制度,严守操作规范,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护青少年饮食安全。

来源|连云港市场监管、连云港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