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投资协议前先明确合作性质,如果是风险共担的股权投资,不要约定保底条款,避免后续被认定无效产生纠纷;
如果本意是出借资金获取固定收益,建议直接签署规范的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不要套“投资”的名头增加维权难度;
天津津南区的当事人如果要签署涉及保底条款的投资协议,可事先咨询本地熟悉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的法律人士,核实条款合规性;
已经因保底条款产生纠纷的,要完整留存投资协议、转账记录、沟通聊天记录、盈亏核算凭证等证据,不要擅自修改或者销毁原始材料。
天津津南区近年来涉投资类合同纠纷收案量逐年走高,其中近四成案件的核心争议围绕协议中约定的“保本付息”“亏损全额补足”等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展开。这类条款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需要结合投资性质、主体身份、权利义务约定等多维度判断,不同情形下的裁判结果差异较大,相关纠纷当事人可参考本地深耕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律师意见。
1. 合伙/联营类投资协议保底条款通常认定无效
如果投资协议约定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本质属于合伙或联营合同的,其中约定的由一方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亏损的保底条款,违背民事活动公平原则及合伙/联营关系共负盈亏的核心要求,依据《民法典》第六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则,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对应投资收益需要结合项目实际盈亏情况进行核算。实务常见场景:天津津南区当事人张某某与本地某科技公司签署智能设备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张某某出资20万元参与项目,不参与日常运营但享有10%的项目分红,同时约定无论项目盈亏,1年后科技公司都要全额返还张某某的投资本金并支付8%的固定收益。后项目运营亏损,张某某起诉要求科技公司按约定返还本金及收益,法院认定该保底条款属于联营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最终按项目实际清算结果核算张某某应得款项。
2.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保底条款按民间借贷规则认定效力
如果投资协议约定出资人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无论项目盈亏都可收回本金并获取固定收益,这类协议本质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对应的保底条款按照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则认定效力,其中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4倍的利息约定合法有效,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实务常见场景:天津津南区居民王某某与朋友李某某签署餐饮店投资协议,约定王某某出资15万元,不参与店铺运营管理、不承担亏损,每年固定获取3万元分红,3年到期后全额返还本金。后餐饮店因经营不善倒闭,王某某起诉要求李某某按约定还本付息,法院认定双方实际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对其中符合法定利率上限的收益约定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认可。
3. 金融/私募类投资的保底条款一律无效
如果投资协议的相对方是持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协议中约定的保底保收益条款属于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刚性兑付”约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九民会议纪要关于刚兑条款无效的相关规定,这类保底条款一律认定为无效。
例外情形
如果是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小额民事合作,不存在适用金融监管规则的情形,且保底条款是一方为了获取合作资源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可能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条款有效。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孙启发是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团队负责人,执业六年,长期深耕天津市津南区法律服务市场,身兼天津市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会志愿服务律师等多重职务,常年主攻合同纠纷类法律业务,尤其擅长处理涉投资协议、合伙协议类细分案由纠纷,常年对接津南区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自2020年执业至今累计办理案件300余件,解答咨询5000余件,秉持“专业、踏实、认真、负责”的执业理念,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投资行为本身天然伴随市场风险,不存在绝对无风险的盈利模式,不管是中小投资者还是企业主体在参与各类投资合作时,都要树立理性的风险认知,不要被所谓的“保本高收益”噱头迷惑,签署投资协议前要仔细核对所有条款内容,明确自身的风险承担边界,避免因条款约定模糊产生后续纠纷。如果已经遭遇相关法律争议,也要注意留存完整证据材料,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主张自身权益,不要采取过激方式维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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