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曝出一起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一名中年男子私生活放纵混乱,在确诊感染HIV病毒、遵医嘱严禁发生亲密接触的情况下,依旧肆意放纵欲望,多次付费与他人发生关系,故意放任病毒传播风险,最终被依法判刑。
据龙头新闻9月15日通报,43岁的当事人吕某长期私生活不检点,无固定伴侣,频繁通过付费方式进行不正当交往。长期混乱的生活状态,让吕某不幸感染艾滋病,确诊后他长期服药接受治疗。
医护人员及诊疗医嘱明确告知:其身患高传染性疾病,治疗期间严禁发生两性关系,这不仅是健康要求,更是法律红线。
但吕某毫无敬畏之心,无法约束自身欲望,明知自身具备极强传染性,依旧顶风违法。
首先,吕某与失足女胡某达成交易,以单次110元的价格,在对方出租屋内先后发生3次关系,累计消费330元。
随后,他又联系另一名失足女孙某,以单次100元的价格,发生2次不正当关系,共计消费200元。
短短时间内,吕某在知情患病的前提下,先后与两名女性发生5次高危接触。后续警方日常巡查中,两名失足女的违法行为败露,顺着线索溯源排查,最终锁定了吕某,这起恶劣的故意传播传染病案件随之曝光。
到案后,吕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如实供述,坦诚自己早已确诊患病,且清楚医嘱禁令,却依旧刻意无视规则、以身试法。办案机关结合其诊疗记录、医嘱证明,明确认定:吕某主观上属于明知故犯,主动放任传染病传播风险,违法情节恶劣。
不过吕某归案后态度端正,主动坦白全部案情,自愿认罪认罚,构成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置。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权衡情节后作出判决:吕某犯故意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涉案两名失足女胡某、孙某的违法行径另案依法处置。
根据《刑法》第360条规定:行为人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性病,依旧实施嫖娼、卖淫等违法行为,已然构成刑事犯罪,可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司法界定中有明确标准:只要有医院确诊记录、正规诊疗经历,即可直接认定为“明知患病”。该罪名属于行为犯,无需实际造成他人感染后果,只要明知染病、依旧实施高危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
同时,根据两高相关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知身患性病仍持续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情形。若后续造成他人重伤、严重感染等后果,还将转化为故意伤害罪,量刑直接升格为3至10年有期徒刑
本案量刑充分结合从重、从轻双重情节综合判定:
1、HIV属于高危烈性传染病,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原本可在五年以下区间从重量刑;
2、吕某具备自首、坦白认罪情节,依法享有从轻空间;
3、其先后与2人、实施5次违法行为,属于多次作案,是重要的从重裁量依据,法院审理时已全部纳入考量。
最终综合全部案情,法院作出一年有期徒刑的适度判决。
而两名涉案失足女的行为,虽未触及刑事犯罪,但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相关不正当交易行为,可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二人将单独接受治安处罚。
这起案件也再次敲响警钟:法律绝不纵容心存侥幸的放纵行为,漠视健康红线、触碰法律底线,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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