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自觉守法经营、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食品安全领域秩序进一步规范,近期,临邑、武城市场监督部门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临邑典型案例(共11个)
一、肉及肉制品
案例一:临邑县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4月20日,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临邑县某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场所内食品销售区域货架上摆放的某品牌方便面6袋已过期9天、某品牌火腿肠2袋已过期46天。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德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德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八条之规定,综合考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的处罚。
案例二:临邑县某副食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案
2026年4月28日,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某品牌火腿肠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11日,保质期6个月,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德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相关之规定,综合考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的处罚。
案例三:临邑县某扒鸡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5月12日,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邑县某扒鸡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区冷藏柜内摆放待售某品牌盒装扒鸡8盒(生产日期2026年2月24日,保质期60天)、某品牌袋装虎皮鸡爪2袋 (生产日期2026年3月6日,保质期14天),至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保质期。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德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相关之规定,综合考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的处罚。
案例四:临邑县某综合超市销售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5月26日,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食品销售区域货架上摆放有某品牌火腿肠2把(生产日期2025年11月20日,保质期6个月),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德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相关之规定,综合考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的处罚。
案例五:临邑县某烧鸡店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5月12日,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邑县某烧鸡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操作区有麻椒精1瓶(生产日期2024年1月23日,保质期24个月)、大红色食品添加剂1瓶(生产日期2024年3月3日,保质期24个月),至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保质期。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案例六:临邑县某烘焙店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5月15日,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邑县某烘焙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原料区零藏柜内存放两包未开封某品牌拉线膏(生产日期2024年6月15日,保质期9个月),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案例七:临邑县某凉皮店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5月14日,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邑县某凉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用于食品制作的食品原料“麦味宝”(生产日期2025年4月9日,保质期12个月)1袋,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食品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食品原料,确保所售食品的安全可靠。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应仔细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如发现过期食品或其他食品安全问题,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二、保健类食品
案例一:临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药房未明码标价案
2026年05月12日,临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邑县临盘某药房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陈列的部分保健食品例如汤臣倍健维生素C片(甜橙味)等未进行明码标价、部分保健食品例如九润建业股份上普牌西洋参含片等注明商品的品名不完整,未标注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项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明码标价是消费者知情消费的基础制度,通过案件查处倒逼经营者完整、清晰公示商品及服务价格信息,消除信息壁垒,避免消费者在不知情情况下产生不合理支出,从源头化解价格类投诉举报,筑牢放心消费防线。
案例二:临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宫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6年6月30日我局收到临邑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临检行公建【2026】4号检察建议书,得知当事人2022年因销售含西地那非的“德国黑倍”、“红钻伟哥”两款保健品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6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原当事人经营的店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店铺以及商铺广告牌,于7月2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临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追溯破坏食品安全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对本案中当事人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予以打击。
三、网络餐饮
案例一:德州市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邑县某羊肉馆涉嫌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食用农产品,未索取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一案
2026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临邑县某羊肉馆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采购的羊头等存放在冰柜中,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未及时向供货商索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合格证等证明文件。检查过后,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处罚。
肉类食用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合格证明是肉类产品安全的重要凭证,是保障肉品来源合法、安全可追溯的关键。部分餐饮经营主体索证索票意识不强,采购畜禽肉类时未及时索取并留存肉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广大餐饮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采购畜禽肉类时主动索要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凭证,做到票货相符,实现肉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餐饮单位肉品采购环节检查力度,严查肉类索证索票不到位违法行为,守住肉品食品安全防线,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二:德州市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邑县城区某米线店涉嫌生产经营掺杂掺假的鹅肉米线一案
2026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临邑县城区某米线店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操作间备餐台上存放有两种肉酱,分别为鸡肉酱、鸭肉酱。执法人员调取该店铺外卖平台商家后台数据,数据显示该店铺近30日销售有“鹅肉米线”菜品。该店铺线下店内宣传海报也标注有售卖鹅肉米线,但现场未发现鹅肉原料,通过询问当事人得知,鹅肉米线实际为使用鸭肉制作对外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进一步调查。
本案属于典型的以鸭肉冒充鹅肉、掺杂掺假的餐饮违法行为。部分餐饮经营者为降低经营成本,使用低价鸭肉替代宣传的鹅肉制作米线,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同时扰乱餐饮市场经营秩序。广大餐饮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保证菜品原料与宣传内容一致,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餐饮单位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力度,重点排查线上外卖菜品原料造假、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餐饮掺杂掺假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武城典型案例(共5个)
严厉打击以中老年群体为主要对象实施的保健类食品等会议营销违法活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01
武城县广运某生活超市对商品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武城县广运某生活超市依托店内免费泡脚活动吸引中老年顾客,以口头讲解结合PPT课件的形式进行产品宣传。宣讲过程中,该店介绍产品原料成分功效,宣称原料具有降压、调节血糖、养护血管等疗效,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具备疾病调理、治疗功效。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超出保健食品合法功效范围,通过集中宣讲的方式对产品功能进行容易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2
德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德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份,在网络平台(拼多多)上注册了店铺“某员生活馆”销售的食品为“正宗山东农家古法腌制腊八蒜小时候的酸甜辣味道批发”,该食品属于盐水腌渍的普通食品,在销售网店中宣传“常吃身体好”、“特级”、“正宗”、“古法”。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该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中并没有关于食品质量等级的规定,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3
武城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案
2026年4月16日,我局收到辽宁开原王某投诉举报信,称2026年4月3日,在拼多多店铺“华某食品”(营业执照名称:武城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1.8元购买“酱黄瓜”商品,该商品在其网店商品图片及标题处标注“出口级酱黄瓜”“给肉都不换”等虚假宣传内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4
武城县某瘦身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6年6月8日收到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检测系统关于武城县某瘦身店在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广告,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武城县某瘦身店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5
桑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6年6月29日,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武城县公安局关于桑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移送案件通知书,桑某销售的希爱达必人参艳紫铆压片糖果经青岛市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老年人、病人等特殊社会群体为目标的会销活动,往往通过举办讲座、健康咨询、免费体检、专家义诊等方式,假借国家机关、医疗机构、“专家”“教授”形象名义,采取夸大功能、虚构成分,甚至“健康恐吓”等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骗取财物,甚至造成人身健康伤害,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执法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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