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满十几天的活,一分钱工资都拿不到。
看完这条新闻,我心里是真憋着一股气。
事情不复杂,先简单说一下:广东茂名电白区杨梅中学十几位新入职的教师,工作十来天以后离职,学校拒绝发工资,理由是合同里写着“入职不满一个月离职不发工资”。
其中一位叫小赵的老师,是江西师范大学历史学专业的应届生,本来签约说好教高一历史,8月20号报到当天,学校临时改口,说高一招生人数没达到预期,让他改教初二语文,还得兼任班主任,待遇不变。
他扛着两个班的语文加上班主任的活儿,每天只能睡四五个小时,实在扛不住,主动提离职,工作也交接完了,就想结算这十来天的工资,结果学校一分不给。
背景就交代到这儿,接下来我想说说自己的看法。
第一个让我不舒服的地方,是这份合同本身的算计。招人的时候说得好好的,教什么科目、待遇多少,写得清清楚楚;等人真到了学校,一句“招生不及预期”,岗位说换就换,工作量说加就加,待遇却“保持不变”——这套说辞听着挺合理,细想一下,占便宜的永远是学校这一头。应届生刚毕业,社会经验不多,手里也没什么筹码去讨价还价,学校劝两句,多半就咬牙接受了。
这种利用信息差和议价劣势去“调整”新人岗位的做法,说白了就是欺负人老实。
第二个让我更堵得慌的,是那条“不满一个月不发工资”的条款。这不是什么模糊地带,是明摆着的不讲理——人已经把活干了,课也上了,班主任的杂事也操心了,凭什么因为干得不够满一个月,这份劳动就能被一笔勾销?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签字画押的时候小赵们也确实按了手印,可这不代表这条款就站得住脚。
劳动者实际付出了劳动,这份报酬就该拿到手,跟干了几天没关系,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不该需要靠教育局出面才能讲明白。
我倒是能理解学校这边的委屈——新老师干了十来天就走人,教学安排肯定被打乱,接下来找人补岗、调课,都是麻烦事。可这份麻烦,不该转嫁成克扣工资的理由。真要说责任,学校自己临时改岗、加码工作量在先,人家扛不住选择离开,这笔账怎么算,都不该算到老师头上。
第三点,我倒是想替这些老师说句好——遇上这种明显不占理的事,没有忍气吞声,是真的往上反映了。找媒体曝光,找教育局投诉,这条路走对了。
9月14号记者找到校方负责人,人家反反复复就一句“按法律规定处理”,态度含糊得很;可教育局这边动作挺快,联合人社部门当天就到学校现场处置,明确认定这条“不满一月不发工资”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责令学校两天之内把所有离职教师的工资结清。这个结果,说明发声是有用的——要是这些老师自认倒霉,忍了这口气,这笔钱多半就打了水漂。
这事往深了想,其实提了个醒:像“入职未满多久不发工资”这类条款,在不少行业的合同里都能见着影子,很多刚入职场的年轻人,签字的时候未必真明白这条到底合不合法,等真遇上事,第一反应是“我签了字,认了吧”。
可法律这东西,不是谁签了字谁就得认——用人单位想靠合同条款免除自己该担的责任、压缩劳动者的权利,这种约定本身就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写得清清楚楚。多知道这一层,遇事的时候才不至于哑巴吃黄连。
这件事最后有惊无险地解决了,可我总觉得,要是没有媒体报道、没有教育局这次现场处置,这十几位老师的工资,未必能这么顺利地要回来。规矩摆在那儿是一回事,规矩能不能落到实处,还是得看有没有人愿意较这个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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