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过公证,自己在家写的遗嘱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哪些细节可能导致遗嘱被认定为无效?9月16日,针对大家普遍关心的民生法律问题,城南公证处的公证员梳理了自书遗嘱的法定要求与常见误区,引导大家通过规范的遗嘱订立方式稳妥安排“身后事”。
民法典规定,公证并非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自书遗嘱属于法定认可的遗嘱形式之一,只要完全符合法律要件,就具备相应法律效力。但在公证实践中,因自书遗嘱形式存在瑕疵、内容表述不清,最终导致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的案例并不少见。“不少当事人以为自己亲笔写下来的遗嘱就算数,实际上几个关键细节缺一不可。”城南公证处公证员介绍,一份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首先要求立遗嘱人在书写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识清晰,能够明确知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自书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形式要件上,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并且标注完整的年、月、日,三项要素缺一不可。实践中常见的“只签名字不写日期”“只写月日不写年份”“用打印件后自己签字”等情况,都很容易引发效力争议。如果遗嘱内容由他人代写、仅自己在末尾签字,也不符合法定要求,不能认定为自书遗嘱。
针对内容上易忽视的细节,公证员特别提醒,在自书遗嘱中须有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以及名下各项财产的资产明细,并写明继承人与分配份额。其中,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能将夫妻共同财产、他人名下财产纳入个人遗嘱单独处置。比如夫妻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立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份额,直接将整套房产指定给某一继承人的内容,会被认定为部分无效。
据介绍,自书遗嘱订立后,遗嘱人后续如果想要修改、变更内容,可以通过订立新的自书遗嘱完成,或者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改动字数、时间,并分别另行签名。需注意的是,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自书遗嘱时,以最后订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如果市民担心自书遗嘱存在形式瑕疵,也可以选择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由公证人员全程把关,进一步提升遗嘱的规范性和证明力。(记者 辛欣)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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