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没来签字,你们凭什么抢救我老公?”
很多人难以相信,这句话出自一个危重患者妻子之口。
危机关头救人性命,还要经过当事人亲属的同意?或者说,救人,还救错了?
近期,湖北一处工地,一名钢筋工弯腰作业时,被近旁转动的挖掘机铲斗重重砸中右脚。皮肉翻卷,鲜血涌出,人很快因失血过多陷入休克。
工友立即拨打120送医。工地负责人随后赶到,垫付5000元住院预存费用,并通知了患者妻子。急诊以“右足跟部开放性伤口”收入外科,检查却发现伤情远比预想严重——足跟处一道约8.5厘米的裂口深达骨质,皮瓣逆行撕脱,仅剩3厘米相连,颜色苍白,已无血运。
情况危急,刻不容缓。医院没待家属签字,便紧急麻醉下实施右足部清创和反取皮植皮手术,同行的工友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
患者妻子赶到时,手术已经结束。面对丈夫保住的右脚和捡回的一条命,她的第一句话是一句质问——我没同意,为何要救?
那么,医院和医生们真的救错了吗?
看起来只是“脚受伤”,实际上已经进入危险倒计时
很多人听到“脚受伤”,第一反应是包扎、缝针、打石膏。但挖掘机铲斗砸下来的那一瞬间,产生的不是一道割伤,而是一种高能量机械性创伤。这种力量可以造成皮肤和皮下组织从深筋膜上大面积撕脱,同时把供应皮肤血运的穿通血管一并扯断。
血管断了,皮瓣就失去了供血。病例中那道约8.5厘米的裂口深达骨质,撕脱皮瓣仅剩3厘米相连,颜色苍白,没有血运——这不是“等一等再看看”的状态。人卫版外科学教材写得清楚:撕脱皮肤的营养血管多有广泛断裂,损伤区皮肤活力因血运障碍而丧失,若将皮肤直接原位缝合,往往因血运丧失而逐渐坏死1。伤口大小只是表象,皮瓣的血运状态才决定这只脚还能不能保住。没有血运的组织每多等一小时,坏死范围就多扩大一分,感染、骨髓炎、甚至截肢的风险随之攀升。
比脚更危险的,是血。严重创伤后的持续失血,会让有效循环血容量不断下降,组织灌注不足,细胞开始缺氧代谢,乳酸堆积,走向酸中毒。创伤失血性休克从发生到死亡的中位时间仅有2小时。而最要命的一点在于:血压下降并不一定是休克最早出现的信号。休克早期人体启动代偿机制,患者神志清楚,血压基本正常甚至偏高,仅表现为心率偏快、皮色略苍白、皮温稍凉——这个阶段及时干预,病情可以很快逆转;若错过,就会进展为器官功能障碍乃至衰竭2。
所以回到那个核心问题:这名患者当时到底急不急?
如果病例中确实存在失血性休克、持续活动性出血以及严重的软组织撕脱,那么他显然不是那种可以从容等家属赶到、再坐下来慢慢商量治疗方案的普通外伤患者。创伤救治的核心原则是尽快控制出血、恢复循环,每延迟一分钟,风险都在叠加。
面对失血性休克,医院不能等“签字”
回答家属那句质问之前,先把一个基本事实说清楚:在患者已经出现严重创伤并失血性休克、家属尚未到场、患者本人又无法自主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医院优先实施紧急救治,有明确的医学必要性,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写得非常直接: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把“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细化为几种具体情形,其中就包括“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本案中,患者由工友拨打120送医,家属尚未赶到——恰恰落在这个“不能及时取得意见”的区间里。
更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反过来,医疗机构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医学逻辑看,医院的处置顺序也完全站得住。中国急诊专家共识同样强调,及时、快速控制出血是纠正失血性休克的关键,可有效降低多器官功能障碍和死亡风险3。放到本案里就是:患者右足存在活动性出血,创面深达骨质,撕脱皮瓣已经失去血运,对失活和污染严重的组织进行及时清创,是控制感染、处理坏死组织的必要步骤;根据创面情况实施反取皮植皮,则是对严重软组织缺损进行保护性处理。整个处置链条,指向的目标只有一个——先保住命和脚。
一句话:家属签字是知情同意的程序要求,但不是急危重症患者获得抢救的必要“入场券”。
挖掘机伤人,到底是谁的错?
如果挖掘机作业过程中,工地没有落实人员隔离和安全防护,让钢筋工和挖掘机处在可以直接碰撞的位置,那么工地就难辞其咎。
这不是普通的交通意外,而是发生在施工现场的人和机械同时作业的场景。挖掘机的铲斗、机身回转区域本身就是高风险区域。福泉“10·30”机械伤害事故的调查结论写得很直接:事故是因违规组织交叉作业,现场施工人员在机械作业过程中违规进入挖掘机回转半径内作业,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同样规定,土石方机械作业时,施工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悬挂警示标志,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换句话说,真正的问题不是“挖掘机为什么会碰到人”,而是“工地为什么允许人和挖掘机处在可以直接碰撞的位置”。
本案中,需要调查的内容包括:司机是否具备相应操作资格和培训,作业前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是否划定机械作业区域并设置警戒线,是否有专人指挥,患者为何进入挖掘机作业区域,司机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或未确认周边人员安全等问题。最终责任需要根据事故调查、现场证据以及各责任主体的行为综合判断。
住建部门明确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工程机械车辆的使用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对车辆进出场、调配使用实施全流程管理,并负责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及交底。如果人员与机械交叉作业没有有效隔离,责任可能涉及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以及机械操作人员。一个成熟的施工现场,不能把安全寄托在“司机看得见、工人躲得开”上——人和机械之间,本该有制度和现场管理筑起的那道墙。
医院是在事故发生后争分夺秒地救人。工地真正该做的,是把这场抢救阻止在事故发生之前。
结语
事故调查的结论或许要等很久,但工友第一分钟的呼救、送医、垫付,往往比最后一份报告更直接地决定一个人的生死。
同样,面对一个严重创伤、失血性休克的患者,医院没有因为家属尚未赶到就停下必要救治。如果病历和调查最终能够证明:患者确属生命危险,医院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紧急处置与病情相匹配,内部审批和记录也完备,那么这种“先救人”的选择,恰恰是医疗机构最基本的职责。法律已经为急危重症情况下的合理紧急救治留出了制度通道。
我们当然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在生命进入倒计时的那一刻,不能让一张签字纸挡在患者活下来的机会之前。真正值得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是工地少发生一次这样的事故,医院多争取一分钟救治时间,患者就可能少承受一次生死考验。
参考文献
1. 疾病详情-疾病-人卫临床助手-人民卫生出版社 https://ccdas.pmphai.com/appdisease/toPcDetail?sessionId=&knowledgeLibPrefix=disease&id=24504#1
2. 如何尽早发现危及生命的休克?-“健康广东”科普资源库 https://wsjkw.gd.gov.cn/jkkp/kpzs/content/post_4883385.html
3. 中国医师协会急诊分会等. 创伤失血性休克诊治中国急诊专家共识. 中华急诊医学杂志, 2017, 26(12): 1358-1365.
来源:医学论坛网
编辑:常山
审核:梨九
排版:蓝桉
封面图源:由AI生成
(文章中部分图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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