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江某在妻子刘某哺乳期内出轨,并致第三者怀孕。2023年6月,两人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协议离婚,约定刘某独自抚养女儿、江某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不到半年,江某便与第三者再婚生子。刘某得知真相后起诉,主张江某恶意隐瞒婚内出轨过错,要求赔偿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江某存在重大婚姻过错,终审判决其赔偿1.5万元。

这个案件的关键法律问题在于:协议离婚时未提及损害赔偿,离婚后还能不能追究?法院的答案是——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江某在婚内出轨并致第三者怀孕,属于“其他重大过错”。而刘某在协议离婚时对此并不知情,协议中也未明确放弃损害赔偿权利,因此她的事后索赔合法有据。

江某在上诉中辩称,婚内出轨属于道德范畴,没有重婚、没有同居、没有遗弃,不构成重大过错。但法院查明,江某在一审庭审中已自认出轨并致第三者怀孕的事实,结合孩子孕周、双方交往时间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其重大过错。二审中江某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自认,法院据此维持原判。

至于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过错情节、损害后果及当地经济水平,酌定1.5万元。刘某主张5万元,法院认为缺乏充分依据,未予支持。江某则认为1.5万元过高,同样被驳回。这说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量需要在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之间寻求平衡。

此案提醒人们:协议离婚并不意味着过错的“一笔勾销”。如果一方在离婚时隐瞒了重大过错,另一方在知情后仍有权依法主张赔偿。婚姻中的忠实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有法律后果。#情感#​​

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