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 夏曼波】

9月12日下午,四川眉山市仁寿县普宁街道一小区发生犬只伤人事件,一只烈性牛头梗犬挣脱束缚扑咬他人,造成多名居民受伤,其中一名3岁女童伤势较重。据四川观察报道,目击者说:“那只狗很凶,重点攻击孩子头面部,导致女童面部、耳朵、颈部多处严重受伤。”

母亲扑上去护女儿,手部被咬伤。一名清理垃圾的工作人员上前驱赶,也被咬伤。之后狗又扑咬了一名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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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四川观察

目前,该起事件已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涉事犬只主人因过失导致烈性犬伤及多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肇事伤人的牛头梗犬已被警方强制收容处置。

据封面新闻报道,《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表示,限养区只准饲养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规定》内,准许饲养犬不包括牛头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但这条规定要在恶犬伤人之前发挥作用,前提是执法部门得先知道有这么一条狗。

执法部门有渠道知道吗?按理说是有的,《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六条规定,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第七条规定,饲养犬只,犬主必须带犬到当地畜禽防疫机构进行犬只登记、免疫,领取和拴挂犬只免疫标志,并按规定带其到当地畜禽防疫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然而事情在落实到基层上不会尽善尽美,荔枝新闻从眉山市仁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了解到,该县暂无明确限养犬品种分类,日常处置参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荔枝新闻检索发现,眉山市暂无禁养犬品种划分的相关规定。

把管理链条摆出来看,一条犬只进入居民小区之后,理论上并非完全处于监管之外。

如上文所言,首先,在限养区饲养犬只,涉及公安机关的审批。其次,它应当有登记、免疫等防疫环节。如果禁养犬已经进入公共空间,还应该存在巡查举报和处置机制。

这个链条的目标不是等到恶犬伤人之后再行处理,而是在其伤人之前就识别出风险。

问题来了,在禁养犬闹出祸端之前,事情是否已有端倪?

答案是有的。那条咬伤3岁女童的恶犬,小区的物业认得它是什么品种,其工作人员称,那条狗是牛头梗,属于烈性犬、禁养犬,攻击性很强。事发的那个小区门口挂着好几条提醒业主遛狗牵绳的标语,据封面新闻报道,有业主说,小区里养的狗多,平时不拴绳遛狗的也多,孙子差点被不拴绳的狗咬到过。

不能说有关部门此前已经掌握情况,但风险应该不是在9月12日下午突然凭空出现的。荔枝新闻的报道里还提到,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显示,今年来仁寿县多次针对不文明遛狗行为进行回应,表示将进一步完善犬只管理登记,加强社会面巡逻巡防。

与其追问有关方面“为什么出了事才管”,不如问几个具体的问题:

这条牛头梗有没有登记?

有没有办理过限养区养犬审批?

如果没有登记,基层是否存在主动发现未登记犬只的机制?

如果有登记,防疫登记与公安审批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信息共享?

如果曾经接受过审批,涉事犬只又是如何通过品种识别这一关的?若按上述报道,眉山市暂无禁养犬品种划分的相关规定,那《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适用吗?

如果此前已经有人反映过类似问题,相关信息最终有没有进入处置流程?

养狗人的责任当然应该追究,但公共治理本来就不可能完全仰仗个体的责任心和自觉,对于普通居民而言,“不让禁养烈性犬成为身边的风险”是他们应当享有的保障,而提前识别风险的管理机制就该在此发挥作用。

从犬主养这条狗,到它最终扑向3岁女童,中间本有多少次机会,可以让这场伤害不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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