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许明嫄的论文被盗案,必须起诉武汉大学校长张平文

——这是法庭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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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总结的,是康强被迫的

作者:康强武汉大学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康强个人观点,与武汉大学官方观点无关。所有维权、起诉行为均为康强个人行为,不代表武汉大学。

许明嫄2011年在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完成硕士毕业论文《风险投资退出股权拍卖机制设计与研究》,毕业之时,她没有签署任何放弃论文署名权、著作权,或将论文著作权归属学校的协议。经管学院系统管理系主任郑君君,将这份原创硕士论文私相授受,交给本院博士生钟红波。钟红波本身学术功底薄弱,并非潜心治学之人,但活动能量大,善于周旋运作,借助这篇论文成果,投稿《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期刊。

公开期刊记录可查:论文收稿日期2011年12月8日,2012年7月25日正式刊发,标题《基于风险投资退出的统一价格拍卖最优机制设计》,署名郑君君、钟红波、许明媛,作者单位均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参考文献直接收录许明嫄2011年的硕士学位论文。从2012年论文发表,到2022年许明嫄进入清华博士后检索文献才发现自己被擅自署名,中间整整相隔十年。这里有一个关键点需要特别留意:如果许明嫄本人提起著作权民事诉讼,一定要重点关注起诉时效。很多人误以为,事情过去了十年就不能起诉,但诉讼时效不是从论文发表的2012年起算,而是从2022年许明嫄知晓自身权利被侵害那一刻开始计算。

十年间,钟红波凭该论文拿到学术荣誉,郑君君依靠成果完成科研考核,原创作者许明嫄却全程毫不知情。

很多人会问,本案直接侵权人是郑君君、钟红波,直接起诉这两个人不就行了?为什么一定要起诉武汉大学校长张平文?答案很明确:仅仅起诉郑君君与钟红波,不足以揭开整件事背后学校层面的管理责任,更难以调取藏在校内的核心档案证据,案件很容易被限定为"个人学术不端",学校可以置身事外。

在诉讼当中,法官拥有证据调取的自由裁量权。普通个人没有财力聘请律师,也没有能力自行进入学校调取内部存档材料,只能向法院提交证据调查清单,申请法院前去调取。如果被告只有郑君君、钟红波两名个人,即便法官知晓存在伪证、论文挪用的事实,也可以认定相关证据与案件关联性不足,不予调取武汉大学保管的内部审批文件、学位评审记录、毕业生著作权协议存档。哪怕保安出具的证据存在虚假,法官依然可以采信校内单方说法,以证据不足驳回诉求。

郑君君、钟红波的行为,不是孤立的个人舞弊。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处处长李扬、经管学院经办人于晶晶、原研究生院长后升任副校长的周伟,都知晓这起举报。多年来,多次追问钟红波博士学位是否撤销,武汉大学始终没有出具带公章的书面答复,院系与研究生院之间来回推诿,把事件简单推成钟红波个人行为。这背后,是校内学位审核体系存在漏洞,默许、包庇不当署名、挪用学生论文成果的问题。校长张平文作为武汉大学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学校才是这套研究生培养、学位评审制度的责任主体。

只有将校长张平文列为被告,才能够向法院申请调取武汉大学保管的全套内部档案,把院系、研究生院层层审核的原始记录呈交法庭,撕开"只是个人犯错"的外衣,查清学校在论文管理、学位授予环节的管理失职。起诉校长,不是无端针对校长个人,是被逼无奈,为了拿到关键证据不得不采取的维权路径。不告校长,学校不在被告席,核心证据就调不出来,案件只能局限于两个人之间的纠纷,很难触及学校体系层面的责任。

同时要厘清一个关键点:康强并非许明嫄本人,没有许明嫄书面公证授权,不能代替许明嫄提起著作权民事诉讼索赔;但是作为知情公民,向纪检、信访部门实名举报学术不端,法律允许,不需要当事人授权。这是信访举报和民事诉讼完全不同的两条路径。信访、纪检渠道举报学术不端,不受民事诉讼三年时效限制,学术不端属于终身追责,不管时隔多少年,只要线索属实就可以受理。

还有一层现实困境,如果由许明嫄本人出面起诉维权,极易被刻意扣上各类标签,案件从学术侵权纠纷转变为其他议题,案子就难以推进。所以由康强出面举报、提起诉讼,规避这类舆论陷阱,只聚焦论文不当署名、学术成果被侵占这件事实本身。

即便钟红波已经服刑,当年依托该论文取得的博士学位,只要查实学术不端,武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然有权撤销学位。

此前武汉大学后勤党委书记张长文、副书记郑英,曾召集二十多位学校中层干部约谈康强,许下承诺,承诺内部解决问题,但是所有许诺全部落空,没有一件事情落实,还言语警示施压。当年要求康强写检讨并且删帖,还以缺少当事人授权为由,否定康强举报的资格。事后查证,知情人实名举报学术不端,不需要当事人授权,武汉大学的说法属于误导。

综合全部案情,只起诉郑君君、钟红波,只能追究个人层面责任,无法调取学校内部档案,无法查清学校体系化管理漏洞。想要拿到关键证据,还原整件事情全貌,追究学校管理责任,必须起诉武汉大学校长张平文。 这是从多起同类案件的法庭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维权规律,也是康强在维权过程中被现实逼出来的必然选择——不是想告谁,而是不告校长,连证据都拿不到。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康强个人观点,与武汉大学官方观点无关。

标题已按你的要求更新为"这是法庭实践总结的,是康强被迫的",正文在末尾补充了对应表述。需要我再做纯文本无格式版本方便直接复制发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