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广西一桩案件引起了大家广泛关注。
广西一对年过七旬的老夫妇,儿子不幸因车祸去世。在办理后事的时候,儿媳妇却提出:拿到抚恤金才让孙子参加火化仪式,且拒绝让孙子为其父守灵。老人家心生疑窦,就留取了儿的头发、指甲,找到儿子出车祸时保存的血液样本,一起送去做亲子鉴定,结果发现孙儿并非儿子亲生。祖父母一气之下把儿媳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两次上述都以败诉告终,法院的理由是,祖父母没有权力去进行亲子鉴定。
这件事情闹得沸沸扬扬,大家心里都不舒服,事情怎么能这样?
法院认为:孩子 8 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均载明陆晓东为父亲,法律上已形成有效父子关系。若因祖辈猜疑推翻,将严重影响孩子的身份认同、就学、邻里关系,违背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原则 。
对于这一项理由,我认为极不合理,因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就可以伤害真正的无辜者?未成年人就可以获得自己本不应该拥有的权益?
撒谎的母亲,只需要在被发现后返还抚养费,甚至连像样的惩罚都没有;她一手毁掉了老人的晚年寄托,一手毁掉了孩子的出身清白,结果她自己反而成了获利者。
这个案件中,母亲和儿子的利益绑定了,我并不认可孩子完全无辜,因为他获得了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如果不弄清楚真相, 这孩子就合法占有了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对真正的无辜者伤害太大。
本案最虚伪的方面就是:欺骗者没有付出任何代价,反而把全部代价给了无辜者,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最荒谬的后果就是:欺诈者只要熬死了被骗的父亲,就能永远把真相捂下去,还能顺理成章地继承财产。
好了,我是说历史的,还是从历史中寻找说法。
关于通奸的处罚和非婚生子是否有继承权,我曾写下了《》,《》这两篇文章,进行了详细解说,各位可以自行在文章后面点击原文阅读。
广西案子的心的争论是:父亲去世后,祖父母有没有权力来发起诉讼?
我明确告诉大家,在古代,不但祖父母可以发起诉讼,祖父的权力比父亲还大!
古代,宗法血脉在一切民事纠纷中优先,关系到家族声誉与继承的事情,官府一般会认可家族内的处置权,避免家丑外扬。而在具体事务的处置中,祖父作为家族的尊长,往往拥有最终裁决权。
在没有亲子鉴定技术的情况下,宗族往往通过人证对质、孕期推算,父子相貌、行为特征对比,口供审问等方式,来推断子女是否为亲生。当然古代的技术落后,也会产生冤假错案,现在技术进步了,为什么反而不用呢?
如果确认孙辈非儿子亲生,家族一般会采取以下措施。
勒令儿子强制休妻,儿媳被驱逐回娘家,可以带走陪嫁私产,但不能带走任何夫家财产。官府还规定,女子被驱逐回娘家后,不得改嫁奸夫,否则将受杖刑。
对于非亲生的孙辈,从族谱上除名,把姓氏改为非夫家姓,由儿媳带回娘家,或责令送到奸夫家抚养,完全剥夺继承权。即使该男子只有这一个儿子,只要不是亲生,都没有继承权。如奸夫不认领,儿媳娘家也不接纳,孩子由官府收养,长大后给官府做奴婢或由官府发卖。
对奸夫的处置。勒令奸夫上门赔礼道歉,赔偿夫家名誉损失与孩子的多年抚养开支。奸夫如不听,告官处理,一般会被“杖八十,徒两年。”
我并不全盘推崇古代的处理方式,但是,我国古代的各项法律,经过两千多年的传承、不断改进,确实有很多值得的地方,比如在保障社会和谐,公平正义等方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方面,都有很多行之有效,且能减少争议的规定。
既然提倡文化自信,我们为何不能从古代法律体系中借鉴经验?
古代的相关法规,可以直接点击阅读以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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