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对法律粗浅的理解,教师涉嫌的治安处罚或刑事责任,要点大约在于两方面:男童的自杀和教师的殴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存在多少百分比的因果关系;不考虑上述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教师对男童的多次殴打,对男童造成了何种程度的肉体及精神伤害。
我不太清楚该怎么去理解县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仅仅排除了刑事责任(即《通知书》里写的“没有犯罪事实”),还是连治安处罚责任也一并排除了。我不知道,公安机关以何种理由排除了上述责任。
至少在我的价值判断里,“谭老师当众连续掌掴击打祝小舟头部、脸部,远距离抛掷他的作业本,还责令班上两排学生连带罚站,后来还要求全班集体罚站,当天下午5时左右,又手持作业本多次扇击祝小舟面部”是非常严重的行为。如果发生在大街上,我看到了应该会报警。不能因为发生在了教室里,程度反而轻了。何况男童最终不敢上学,并选择了投河。
“教师惩戒权 ”是这几年网上时有讨论的话题,我一向持慎重态度,我认为惩戒权必须有底线,教师绝对不能打人,包括不能用戒尺打手心。
开了口子,教师就会有自己的理解,尺度就无法精确掌握。有些教师就会把粗暴当做负责。而管教和发泄自己情绪,也不可能被精确分隔开来。
我承认,部分学生很难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教好。那教不好就教不好了,当下的师生比本来就不可能要求老师教好每一个学生;每个人都只能在规则范围内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而不能承担无限的责任和义务。遵守教学规则,对学生和老师来说,都是好事。
家长的观念也是另一重要因素。绝对不能认为老师就是正确的;老师批评孩子,就下意识觉得自己丢了面子,不加甄别地给孩子更大压力。更不能认为老师粗暴对待学生是负责的表现。
家长需要和孩子有更多的交流。如果孩子受到了老师不合理的对待,一定要勇敢地保护自己的孩子。自己的孩子当然要自己去保护。
如果这名男童在遭受教师殴打后,有勇气向家长求助,悲剧大概率可以避免。可惜和家长的日常相处,并没有给孩子这一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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