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10月17日,溥仪在北京病逝。这个做过皇帝、战犯又成为普通公民的人,没有留下宫殿、土地和成箱珠宝。他真正能够作为个人财产留下来的,除少量生活用品和手稿外,最有价值的是一本已经出版三年的回忆录——《我的前半生》。

十几年后,这本书引出一场漫长诉讼。站到法庭上的,一边是溥仪的遗孀李淑贤,另一边是为此书调查史料、重写结构、付出多年劳动的李文达。

李淑贤要求法院确认:溥仪是唯一作者,她是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

于是,外界口中的“争夺遗产”,并不是爱新觉罗家族围着一批皇家珍宝相争,而是一个更难回答的问题:一本以溥仪名义出版、却经过他人深度整理的自传,究竟应该属于谁?

一本署着溥仪名字、由多人完成的书

我的前半生》的起点,并不是后来书店里那部完整的回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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溥仪被关押在抚顺战犯管理所期间,曾口述自己的前半生,由弟弟溥杰执笔,形成一份带有悔罪性质的自传材料。1959年,这份材料被少量印刷,因为使用灰色封皮,后来常被称为“灰皮本”。

1960年,有关部门征得溥仪同意后,安排群众出版社工作人员李文达帮助修改。李文达不只是改错字、顺句子,还前往抚顺以及溥仪过去生活过的地方调查,核对书中的人物和事件。

随后,原稿的结构、主题和叙述方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溥仪与李文达商定,继续使用《我的前半生》这个书名,以第一人称讲述溥仪自己的经历。初稿完成后,他们又征求有关部门和清史专家的意见,反复修改,直到1964年3月正式出版。

书的封面只署了一个名字:爱新觉罗·溥仪。

可在稿酬分配上,情况又没有这么简单。书稿出版前,群众出版社曾提出将约1.7万元稿酬在溥仪和李文达之间平均分配。两人领取后,当时都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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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埋下了后来的矛盾。

从李淑贤的立场看,这是溥仪用第一人称讲述自己一生的自传,署名是溥仪,书中名誉和责任也由溥仪承担。李文达的劳动应当得到尊重和报酬,却不能因此成为共同作者。

但李文达同样有充分理由强调自己的贡献:他做过调查,纠正过史实,重新组织过材料,参与确定主题和结构,而且领取了半数稿酬。没有他的工作,1964年版《我的前半生》很难以当时的面貌问世。

双方争的表面上是一笔稿费,背后争的却是“作者”二字。

电影把旧账推到了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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溥仪去世后,这个问题一度没有爆发。转折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

随着电影《末代皇帝》的筹拍,《我的前半生》的改编授权问题被重新摆到桌面上。如果溥仪是唯一作者,那么相关权利应由其遗孀李淑贤继承;如果李文达是合作作者,他也有权参与决定作品如何被使用。

1987年6月,李淑贤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她不只要求确认溥仪是唯一作者,还要求确认自己是合法继承人,并提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请求。

这起案件后来被称为中国早期著作权审判中的“天字第一号案”。当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刚刚起步,法院面对的不只是两个人的分歧,还要回答一个此前缺乏成熟规则的问题:整理者对一部自传付出了创造性劳动,能否自动成为合作作者?

案件审理期间,李文达坚持自己是共同创作者。李淑贤则抓住了这本书最特殊的一点——全书写的是溥仪的亲身经历,以他的第一人称展开,也以他的名字公开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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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从地方审判机关逐级研究到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中认为,李文达是根据组织指派帮助溥仪修改出书,虽然付出了辛勤劳动,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二人之间不存在共同创作的合作关系,认定溥仪为作者更为适宜。

官司没有因此立刻结束。

1993年11月5日,李文达在诉讼中去世。他的妻子和三个儿子继续参加诉讼。此时,争执已经不再只是李淑贤与李文达之间的分歧,而变成两个家庭对一段共同劳动应当如何被法律界定的坚持。

1995年1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我的前半生》的著作权归溥仪个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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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李淑贤并非所有请求都获得支持。法院认为,李文达并未直接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此驳回了她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其他诉讼请求;此前双方已经接受的稿酬分配,也没有被重新处理。

这意味着,她赢得的是最核心的作者身份与继承权之争,而不是对李文达全部主张的否定。

她赢下著作权,遗产却没有停在她手中

一审判决后,李文达的家人提起上诉。

1996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我的前半生》以溥仪个人身份为基础,讲述其亲身经历,反映其思想改造过程,体现的是溥仪的个人意志;作品产生的社会评价和责任,也由溥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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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1987年递交诉状,到1996年终审,前后近十年。李淑贤终于取得《我的前半生》著作财产权的唯一继承资格,并在判决后领取了重印稿酬。

因此,所谓她要“独吞遗产”,落实到法律层面,其实是要求这部自传的著作权先完整归于溥仪,再由她以配偶和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承接。她争的不是皇族共有财产,更不是从溥仪兄弟手中夺走祖产。

然而,这场胜利只维持了不到一年。

1997年6月9日,李淑贤病逝。她与溥仪没有子女,围绕《我的前半生》的权利归宿很快又出现空白。2007年,群众出版社向法院申请认定相关著作财产权为无主财产;法院发出为期一年的认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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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即将到期时,一名自称溥仪侄女的金姓女子持李淑贤生前留下的委托材料提出认领。法院因此终结无主财产特别程序,但这并不等于确认她取得了著作权。此后的确权诉讼中,她要求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主张也未获支持。

更具意味的是,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自然人作品的相关财产权一般保护至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溥仪逝世于1967年,因此《我的前半生》的相关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止于2017年12月31日;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李淑贤用近十年赢得的,最终不是一份可以永久占有的财富,而是一项有期限的法律权利,以及一个被法院确认的事实:这本记录溥仪从封建统治者转变为普通公民的自传,在法律意义上的唯一作者是溥仪。

如果你处在当时的法官位置,一边是以亲身经历和个人名义承担责任的传主,一边是实际调查、组织材料并深度修改书稿的执笔者,你会把著作权判给传主一人,还是认定两人为合作作者?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