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9月16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获悉,徐州永群粮油有限公司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管局处罚。
经查,2026年7月4日,徐州永群粮油有限公司从供货商x某处采购“鲁花5S压榨一级花生油”83箱,每箱4桶,价格490元/箱,折合122.5元/桶,货款共计40670元。供货商X某系自然人,名下无营业执照,前期系一名货拉拉司机,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Y某认识多年。该批产品由X某推销给该公司后于当日中午到达该公司仓库,货到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Y某与供货商X某共同将该批产品与老批次“鲁花5S压榨一级花生油”进行外观比对及冷冻结晶试验,均未发现肉眼可见异常。该公司能够提供进货清单及付款记录,但未履行食品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2026年7月10日,该公司销售上述产品5箱,销售价格135元/桶,折合540元/箱,共计2700元。后期该公司知道上述产品涉嫌假冒后,主动召回消费者所购5箱并全额退还货款2700元,召回产品由该公司主动销毁;该公司在查找销售记录时发现有一箱在销售门店用于展示并未售出,随即也主动销毁。截至案发,尚未售出的77箱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封。该公司无违法所得,该批次涉嫌假冒产品货值金额为40670元。
该公司虽供述涉案产品来源并提供供货商x某身份信息,但结合其多年花生油销售经验、进价明显偏低及到货后与供货商共同进行冷冻结晶试验等情形,该局对其“不存在明知假货依然进货销售”的说法不予采信。另查,“鲁花”系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在第29类上的注册商标,经山东鲁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销售标有“鲁花”标识的花生油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局认定,该公司在购入前应当知晓所购商品侵权。
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徐州永群粮油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该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该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该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鲁花5S压榨一级花生油”77箱,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祝富 通讯员 刘星宇
编辑 | 冯世玺
审核 | 沈艳阳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