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属来问:家人在境外园区实际待了不到三十天,怎么还是被刑事拘留了?这条规定,一定要看清楚。
▶️根据司法解释:数额难以查证时,一年内出境进入境外诈骗窝点累计三十天以上,或者多次出境的,就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以诈骗罪追责。有证据证明是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注意,这里的“三十天”指的是在窝点内实际停留的累计时间,路途上的时间要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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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没待满三十天,不等于绝对安全。关键分两种情形来看。
1️⃣第一种,确实没参与诈骗。如果只是从事正当活动,对园区诈骗业务不知情,也没实施任何帮助行为,那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类情形辩护的核心就是用证据说话——正当活动的证明、与诈骗团伙无关联的证据、岗位职责和收入情况。证据充分的,甚至可以在侦查阶段争取撤销案件。
2️⃣第二种,参与了,但没有金额、没业绩。要记住,没业绩不等于没事。金额查不清时,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仍可按诈骗罪(未遂)追责;这些也查不清的,就看时间——累计三十天以上或多次出境,即认定情节严重。但没业绩加上时间短,是有辩护空间的:停留远未满三十天、尚未实施具体诈骗的,可能仅属预备或未遂;做后勤、不接触诈骗业务的,通常可争取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罚。
如果家人已被刑事拘留,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争取会见、了解案情,评估从犯、自首、坦白等从宽情节。刑事拘留最长三十七天,是争取撤案、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黄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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