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个词——“归还”。不是“放弃”,不是“移交”,是“归还”。东西本来就是你的,被人偷走了,现在物归原主。这就是当时全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国达成的共识。日本偷走的东西,必须还给中国。
这份清单上写的东西,一笔一笔都有据可查。东北,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被日本侵占;台湾和澎湖列岛,1895年甲午战败后被割让。这些都是日本靠武力抢走的,开罗宣言明确要求全部吐出来。
也就是说,台湾归还中国这件事,在1945年就已经在国际法上完全落实了。不是“暂时安排”,不是“待定状态”,是板上钉钉的法律义务。而且日本也已经实际执行了——当时的中国政府代表中国接管了台湾。
但事情在1951年出了岔子。
1951年9月,美国在旧金山召集了47个国家,开了一个对日和会。这个会议把中国排除在外,苏联虽然参加了但拒绝签字。会议搞出来一个《旧金山和约》,关于台湾的条款是这么写的:“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你仔细对比一下,就能看出问题在哪。
开罗宣言说的是“归还中国”,主语和宾语都清清楚楚——日本把台湾还给中国。旧金山和约说的是“日本放弃”,只说了日本不要了,但没说给谁。一字之差,性质完全变了。从“还给你”,变成了“我不要了,归谁你们自己看着办”。
这就是后来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法律依据”。
但这个所谓的“法律依据”,从头到尾都是站不住脚的。
先说最基本的道理:一份涉及中国领土的条约,中国没有参加,也没有签字,凭什么对中国有约束力?1951年8月15日,周恩来总理就发表声明指出,美英两国政府提出的对日和约草案“是一件破坏国际协定、基本上不能被接受的草案”。和约签署后,中国政府再次郑重声明,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它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再说国际法的规矩。《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确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得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中国是《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当事国,日本归还台湾是它对中国的义务。这个义务是白纸黑字写在开罗宣言里、被日本投降书确认过的。美国拉着一帮国家签个新条约,就能把日本对中国的义务一笔勾销?这在法律上说不通。
还有一个被很多人忽略的关键点:《旧金山和约》本身就违反了1942年26个国家签署的《联合国家宣言》。那份宣言明确规定“各签字国政府不得单独同敌国停战或媾和”。美国在排斥中苏的情况下跟日本单独媾和,违背了它自己签字承诺过的规矩。
所以,中国政府从一开始就不承认《旧金山和约》。外交部发言人毛宁说得很直白:“中方从来没有承认过‘旧金山和约’中有关台湾主权归属等任何涉及中国作为非缔约国的领土和主权权利的处置,从来没有接受过‘旧金山和约’。”
那《旧金山和约》管了什么事?它还管了琉球。和约第三条规定,日本同意美国把琉球群岛等岛屿置于联合国托管之下,由美国当唯一管理当局。但注意,这个条约只说了“托管”,从头到尾没说过主权归谁。1971年,美国和日本私底下签了个《冲绳返还协定》,把琉球的施政权交给了日本。中国政府从来没承认过这个移交的合法性。
一个中国没有参加的条约,处置了中国的领土,还顺带处置了琉球——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对。
现在有些人,包括日本一些政客,反复拿《旧金山和约》说事。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就在国会辩论中说“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约放弃了全部权利,并无认定台湾法律地位的立场”。这话翻译过来就是:我放弃了,但我没说给谁,所以台湾地位不确定。
问题是,1945年日本在投降书上签的字,算不算数?1972年中日建交时,日本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里白纸黑字写明:“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且“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关于台湾是其领土不可分割一部分的立场,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你签过的字,认过的账,几十年后想翻就翻?
这笔账,还没算完。不是因为中国不肯翻篇,而是因为有人一直在试图把翻过去的那一页重新撕开。外交部发言人毛宁说得很清楚:“台湾回归中国是二战胜利成果和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成果和秩序,不是哪一个国家单方面说推翻就能推翻的。
开罗宣言写下的归还清单,是中国用三千五百万军民的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旧金山和约想一刀切断它,但这一刀,从来就没有切在法律上,更没有切在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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