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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105期】

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通过庭前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因电动玩具车撞伤行人引发的身体权纠纷。被告方当场履行赔偿义务,纠纷一次性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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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傍晚,原告周某在某广场散步时,被一辆电动玩具车从后方撞倒,导致右胫骨、右腓骨及右侧桡骨多处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周某将驾驶玩具车的未成年人罗某及其监护人、出租玩具车的摊主范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该案涉及未成年人侵权、广场摆摊经营等多重法律关系,责任主体较多,各方对赔偿比例分歧较大。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情,逐项厘清各方责任,认为简单判决虽能定分,却未必止争,遂决定在庭前组织调解,力争实质性化解矛盾、一次性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中,法官坚持法理情融合,逐一向各方释明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监护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玩具车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担责。同时,从情理角度引导各方换位思考、理性看待赔偿数额。经过多轮沟通疏导,各方分歧逐步缩小,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双方当场签署调解协议,被告方当场将赔偿款支付到位,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这起因广场玩具车引发的纠纷得到圆满化解,既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又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也避免了后续执行问题。

该案是汝城法院推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又一实践。承办法官以专业严谨的司法能力、耐心细致的群众工作,促使义务人当场履行,实现“调解—履行—结案”一步到位。下一步,该院将继续深化多元解纷机制,以更精准、更高效的司法服务回应群众需求。

「供 稿」朱晓阳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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