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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CTD中国煤炭市场网)

为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案为鉴深刻汲取教训,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梳理了2026年第六批煤矿典型执法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1:违规实施串联通风案

2026年8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会理市某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违规实施串联通风,将某掘进工作面回风直接串入正常生产的采煤工作面。该行为暴露出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重缺位,对矿井通风基础性安全保障系统重视程度不足,片面追求采掘接续推进,日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流于表面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三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责令煤矿停产整顿7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学习培训,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2:未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案

2026年8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荣县某矿进行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某采煤工作面利用联络回风巷和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两条巷道回风,未按照国家规定在联络回风巷安装甲烷传感器。该行为暴露出煤矿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不深、掌握不透,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责令煤矿停产整顿7日,开展一次全矿范围的警示教育和隐患排查整治,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3: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案

2026年8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会同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对雅安市某煤矿进行联合执法时,发现该矿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反映出该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悬空、技术管理粗放、现场管理脱节、制度落实打折扣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来源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编辑 | 徐赫阳